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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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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获得农业部和我委行政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持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备案提供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2.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验化验人员(2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产品标签。

  6.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动物源性饲料(鱼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2)。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验化验人员(2名)、机械维修工、锅炉工及上年度锅炉安全测试报告(生产工艺要求配备锅炉的企业)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主导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3)一份,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均可承担检测工作。

  6.产品标签。

  7.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配合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4)。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验化验员(2名)、中控工(2名)、设备维修工、锅炉工及上年度锅炉安全测试报告(生产工艺要求配备锅炉的企业)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主导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3)一份,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均可承担检测工作。

  6.产品标签。

  7.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各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现场检查表》(见附件5)。饲料标签审查请参照《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见附件6)。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存在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我委申请依程序注销其有关许可证照。我委将对备案情况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各饲料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现场验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年度备案材料一式三份须于3月31日前报所在市饲料管理部门。各市饲料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汇总表》(见附件7),于4月15日前将企业年度备案材料一份、备案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书面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并发送电子版至ah@ivdc.gov.cn。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TAG: 安徽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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