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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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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日,农业部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和《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并召开了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座谈会,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现将《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增强加快养殖权制度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始终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促进水产养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物权法》颁布后,中央又连续3年将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作为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做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写进1号文件,充分说明了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对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性,也表明了中央对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今年以来农业部连续作出部署。一是以部长令形式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保障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二是印发了《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1年底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要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的总体工作目标,并建立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备案、通报制度。三是在南昌召开了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座谈会,牛盾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再次进行动员和部署,充分表明了农业部对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各地要切实提高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养殖权制度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贯彻好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高度,重视和做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把广大渔民发展水产养殖业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决不能以影响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为借口拖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决不能因担心增加征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困难和补偿成本而拒发养殖证。当水域滩涂使用功能、使用主体发生冲突时,要依法切实保护渔业和渔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加快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保护了水产养殖业的资源基础和发展空间,是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前提,也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去年,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水产养殖业长期发展的总体要求对规划编制的质量要求,我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内陆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09〕249号),要求未审批或正在编制的,养殖现状基本情况和数据信息应统一编写到2008年为止,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及时报送本级政府批准发布;对已审批并发布实施的,可根据当地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编。目前已超过原定完成时间8个多月,没有完成的地区要集中精力,切实抓紧抓好,务必在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公布工作。沿海地区要结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认真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在修编、评审、报批海洋功能区划的同时,同步修编、评审、报批本辖区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做到一并评审一并报批。 

       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是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前提。首先要突出功能区划特性,参照保护区划定方式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所有区域。在此基础上,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每个区域的开发规模、养殖容量、养殖方式等予以科学规划。在规划编制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要编制成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规划。二是按照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政策,所编制的规划也应考虑长期稳定的要求。 

       三、要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未能像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受到足够重视和有力保护,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严重滞后有一定关系,因此,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农业部部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国有和集体水域滩涂分别规定了养殖发证登记的程序、申请材料、登记要求等内容,并对发证登记后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等手续做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核发养殖证法律效力等同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农业部第1408号公告,规范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有关证书文本格式,并正在开发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统一于2011年1月1日启用。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熟练掌握养殖证信息系统操作技能,组织好发证登记工作,履行好法定职责,确保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对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保护养殖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护合法权益。要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加强保障,加强研究,加强督查,按时保质完成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附件: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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