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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推广实施“瘦肉精”54221监管机制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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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管工作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商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之一。借鉴学习外地“瘦肉精”监管先进做法,结合商丘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了“瘦肉精”54221监管机制。首先选择睢阳区作为试点积极执法,在取得明显效果后,及时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进行全市推广。“54221”机制具体内容为:

五项承诺:一是养殖场(户)向乡镇防检中心站签订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二是防疫员向乡镇防检中心站签订做好责任区内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承诺书。三是防疫员向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签订做好责任区内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承诺书。四是生猪经纪人向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不收购饲喂瘦肉精生猪的承诺书。五是检疫员向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不出具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的检疫证的承诺书。

四个责任:一是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二是县(市、区)畜牧局与各乡镇防检中心站签订“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三是乡镇防检中心站与防疫员签订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四是乡镇防检中心站与检疫员签订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

两个保证:一是养猪场(户)在出栏生猪时要向产地检疫员写出所售生猪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保证书,存根由产地检疫员保存,保证书在出售生猪时交付经纪人。二是经纪人在收购生猪时需向乡镇防检中心站写出未收购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生猪的保证书。检疫员在开具出境动物检疫证明时,索要养殖场(户)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经纪人未收购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生猪的保证书。

两个台帐: 一是建立健全检疫员瘦肉精监管台帐。养殖场(户)出栏生猪“瘦肉精”自检和宰前生猪“瘦肉精”检测情况要登记归档。二是建立健全生猪收购经纪人外调生猪瘦肉精检测情况台帐。

一个证明: 养殖场(户)在产地检疫员监督下自行对出栏生猪瘦肉精检测,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产地检疫员向养猪场(户)开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凡未取得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养猪场(户)在出售生猪时将检测证明交给经纪人。检疫人员在开具出境检疫证明时,向生猪经纪人索要所收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

“瘦肉精” 54221监管机制试验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强化了养殖者、经纪人的法律意识;二是通过自检把住了生猪出栏的关口;三建立了明晰的承诺制和责任制,形成了完整的责任体系;四是实现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五是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

“瘦肉精”54221监管机制的推广实施,有力促进我市 “瘦肉精”监管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从根本上杜绝“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了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们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从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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