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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湖北省畜牧条例》 依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发布: 2014-12-2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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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全省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继《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之后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畜牧兽医事业全面进入依法兴牧、依法护牧、依法治牧的法治轨道,也必将促进我市畜牧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开创全市畜牧兽医工作新局面。


  十堰地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近年来,全市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广高效生产模式,不断加快产业化进程,着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功破解了市场价格风险、动物疫病挑战和质量安全冲击等难题,迈出了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坚实步伐,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但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地方优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输入性疫病等突出问题。《条例》正是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从畜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对畜牧兽医工作的政府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法治轨道上推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全市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髓与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在法治轨道上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兴牧。要认真履责,依法做好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要紧紧抓住建设现代畜牧业这一主题,牢牢把握动物疫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关键环节,围绕保安全、保供给、保生态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增值,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加快改革,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全力推进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禽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综合执法和技术支撑的机构、装备建设,改善基层机构工作条件,安排工作经费,稳定基层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在技术推广工作中的支撑作用,以开拓创新、务实有为的精神,努力将全市畜牧业建设提升至更高新水平。贯彻实施《条例》,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要点,抓好落实。


  一、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十堰拥有马头山羊、郧巴黄牛、郧阳大鸡、白羽乌鸡等多个地方良种,但这些地方优质畜禽遗传资源群体数量日趋减少、良种繁育体系不够完善。结合实际,《条例》在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保护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和濒危品种实施特别保护;同时强调应当保存畜禽优良基因,依法利用畜禽遗传资源,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二、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条例》在规定促进畜牧业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态养殖模式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强调要科学确定畜牧产业结构和布局,划定畜禽宜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并明确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范围。二是考虑到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是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基础,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三是规定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除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外,未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四是明确要求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以防止滥用投入品引发质量安全隐患。五是考虑到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条例》对畜禽养殖防疫作了衔接性规定。


  三、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废弃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而相关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对滞后。十堰地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环保要求更是严格。《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要求畜禽养殖者不得向外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废弃物,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同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四、严格质量安全管理。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监督检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分别明确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激素类药品、人药、假劣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抗生素。三是对畜禽用药作出了规定,以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四是对不安全的畜禽产品制定了召回制度,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五是明确了对跨省调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际边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的监督管理制度,以防止输入性疫病,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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