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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 2010-12-27 |  作者: 寇雅茹 |   来源: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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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生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取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取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生产场地要求


    (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全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应具有与生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化验的质检机构代检;(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五)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八条 管理制度要求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卫生环境要求


    厂区卫生环境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办证程序


    第十条 申办程序: (一)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报企业部审批; (三)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的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情况介绍;(三)生产设备清单; (四)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五)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七)厂区布局图;(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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