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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外环线内禁养鸡鸭

发布: 2010-12-2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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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姜艳秋)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本市制定了《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外环线以内是禁止养殖区。

  哪些动物不准养

  据介绍,管理办法中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驼、骡、鹿、兔、犬、鸡、、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鸵鸟、貂、狐以及蜂、蚕等。

  哪些部门来管理

  该办法规定,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规定,控制养殖区是指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适度养殖区是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养殖场各项规定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鼓励其过渡为大中型养殖场。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

  该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卵孵化和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怎处罚

  在禁止养殖区内设立养殖场或者在控制养殖区内新建小型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强制拆除饲养设施。对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抛弃、销售、加工病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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