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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 2012-08-06 |  作者:  |   来源: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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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动物防疫法修订案

“禽流感、口蹄疫”,近几年,这些动物疫病的名称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最近猪蓝耳病疫情更引起了公众对于动物疫病的关注。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案。新法的出台有望进一步强化我国动物防疫工作。

新的动物防疫法保留了原法对于动物的界定,即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新法规定的“饲养动物”包括宠物,法律对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也都适用于宠物。

强化预防监测力量

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公布疫情

新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新法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确立损失补偿原则

控制、扑杀造成的损失要补偿

确立对有关强制免疫和控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这被认为是法律修订中充分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各不相同,禽流感强制免疫造成家禽死亡的比例较低,口蹄疫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较高,其中奶牛约0.03%、肉牛约0.014%、羊约0.009%、猪约0.007%。

目前各地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没有补偿。新法专门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同时,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也应给予补偿,法律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检疫规定更加具体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要申报检疫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于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规定更加具体。新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具体实施者则是“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这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里出现的新名词。按照规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他们具体实施现场检疫,并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当“动物医生”有新门槛

开“动物医院”先领证

新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有关动物诊疗的规定。按照新法,开设“动物医院”,当“动物医生”都有了新门槛,这有望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按照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然后,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新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要当执业兽医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还得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按照规定,考试合格获发职业兽医资格证书后,如果要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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