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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乳制品请注意了 8月1日起卖牛奶必须办证

发布: 2012-05-1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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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奶粉、牛奶等乳制品都不能随便卖了,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的重新审核,换领新证。四川省工商局提醒:2011年7月底前,凡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经营者,从8月1日起,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政:增加两个单独审批项目
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两个单独的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今后,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工商部门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 “乳制品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 “乳制品 (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核准的事项,不做任何更改,进行相关经营范围的登记。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由经营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核办理。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执法:无证经营一律查处
      据了解,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全省工商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按照监管责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逐户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并将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 “黑名单”制度,有针对性地强化乳制品市场监管,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律水平,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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