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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 2015-09-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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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最新消息:

  根据《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猪肉储备项目中标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牵头,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省级猪肉储备监管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建立省级储备肉监管办法,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含活体、冻肉和火腿)的数量和质量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建立监测系统,并按规定报送情况。

  (二)工作任务

  1.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2.了解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储备能力,按照《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储备肉(含活体、冻肉和火腿)的承储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承储资格初审;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承储公开招标相关工作;

  4.按照《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质量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每月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上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核查承储单位记录数据、对监管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省商务厅;

  6.完成储备肉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7.配合完成储备肉动用等工作。

  二、承储资格初审

  (一)资格条件

  1.活体承储单位要求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同时,基地场还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冻肉承储单位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

  3.火腿承储单位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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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猪肉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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