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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发布: 2012-07-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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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 雷敏)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日前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商务部须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办法》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此外,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依据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是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是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此外,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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