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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储备肉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 2010-05-2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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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从职责分工、资质和入储、在库(栏)管理、轮换管理、出库(栏)和动用管理等方面对储备肉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由商务部门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获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在与商务部门签订合同后,要在合同签约日起15日内完成活畜储备的入库(栏)工作。按《办法》规定,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2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储备冻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储备肉实行轮换管理制度。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体猪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办法》指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储备肉计划: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我市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商务部门将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储单位,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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