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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法规

发布: 2011-12-0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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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消息:年以来,安徽、湖南、山东和广东等省根据2008年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与地方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修订完善本省生猪屠宰管理地方法规,促进了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在法规中明确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与管理模式。一是明确界定标准。湖南省规定小型屠宰场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设计日屠宰量小于50头生猪、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规定的最低等级资质条件的生猪屠宰点;二是明确审批程序。安徽、山东等省规定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且其设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三是明确设立条件。湖南、山东等省规定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相应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湖南、山东等省对小型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以及转让屠宰牌证、制售注水和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

  为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广东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湖南省细化屠宰操作规程,规定定点屠宰的生猪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靠墙、着地或者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内脏以及加工后的肉品应当存放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中。安徽、山东、湖南等省进一步完善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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