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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严禁将餐厨垃圾用于养猪

发布: 2011-09-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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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明确了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解决目前餐饮店和终端的处置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有助于防止“潲水油”的出现。

  在垃圾清运方面,意见稿要求,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经城管部门招投标后中标的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清运。

  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各区、县级市具有资质的单位清运,签订清运合同。

  意见稿明确规定严禁餐饮店将餐饮垃圾提供给无相应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用于养猪等活动。对于违反餐余垃圾管理办法的,意见稿规定最高可罚款10万元。

  省环保基金会负责人表示:“将餐饮业的餐饮垃圾列入省控固体废物严管范围,制定统一规章,实行统一收运,定点处理;才能严禁潲水养猪、非法提炼潲水油和餐厨垃圾私拉私运。(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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