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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猪屠宰管理将实行“召回”制度

发布: 2011-10-1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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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修订通过的《山东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实行,今后,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该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

  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AG: 生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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