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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划定禁养区-中心城区、水源地不得养禽畜

发布: 2014-06-12 |  作者:  |   来源: 南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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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近日发出关于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和限制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中心城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农田保护区等区域禁止养殖禽畜,现有的养殖点将被关停或搬迁,在这些区域的周边一定范围也设置了限养区。今年年底,禁养区内的养殖点将被清理完毕,成为全区首个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养和限养区域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一些本来在城郊的小型养殖场被包围在高楼大厦之中,这些养殖场不仅对居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还污染了环境、污染了水源。

  在之前的调研中,记者跟随检查组就发现,柳沙半岛一个小区旁边有一个简陋的养猪场,窝棚只有一人多高,里面灯光昏暗,污水随地流淌,不时传出猪嘶吼的声音,恶臭扑鼻,养殖产生的污水直接就排放到邕江里,这种养殖场也对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在邕武路附近也有几家生猪养殖场和养鸡场,虽然这片区域较为宽阔,周围也没有密集的居住区,但是养殖产生的污水等废弃物也会对水体产生污染。

  根据通告,禁止养殖的区域分为五类,限制养殖的区域则是在禁养区周边一定范围,也分为五类。按照要求,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禽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由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到今年年底,全市禁养范围内没有养殖点,但是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饲养需要且按照相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不在禁养范围,比如动物园养殖的动物、广场鸽等。

  限养区内将会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也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到今年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目标的,所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进行整治,经整治还未达标的将面临被关停或搬迁的命运。到明年年底,全市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需全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另外,在县区范围内,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权力则被下放至县区,县区、开发区可依据法律、法规及南宁市层面发出的通告,具体划定本辖区的禁养和限养区域。

  《通告》中指的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鸡、鸭、牛、羊、马、驴、鹅、兔、鸽、鹌鹑11种。犬猫等宠物饲养管理已有《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门法规规定。此外,《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已明确规定,在生活小区不得养殖鸡、鸭、猪、鸽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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