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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伪造检疫验讫印章销售猪肉案的查处与反思

发布: 2009-05-28 |  作者: 贺玉 |   来源: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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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14日。安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枫田镇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当查到个体业主王某时,执法人员发现其神色慌张,出售的白条肉盖有检疫验讫印章,但日期却是2004年,当执法人员向王某索要检疫证明时,王某支支吾吾不能提供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当即联系当地检疫人员.检疫人员到达后确认没有检过王某出售的猪肉.监督人员当即决定立案查处,对其未能提供检疫证明的l5kg猪肉封存留验。


  2调查取证

  王某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供述。当地检疫印章的日期从来没有变动过,其想既然检疫印章的日期不会改变,何不自己私刻一个检疫验讫印章呢?既可逃避检疫,又可以省下一笔检疫费。于是王某在2008年花了50元私刻了一枚检疫验讫印章。以后便在家中屠宰生猪,沾上紫药水盖在白条肉上到市场销售,刚开始很紧张,不敢到集市上卖,只是到村里卖一点。但见几个月都没有人发现,越发大胆起来.后来就拿到集市上卖。

  执法人员对其胴体上加盖了的“检疫验讫印章”拍照留底,并对印章进行比对,经测量后发现猪肉上的印章宽度比国家标准宽0.8cm,确定了该印章为伪造的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王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处理意见

  3.1王某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l8条和第49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出售的动物产品进行补检。

  3.2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和第51条规定,对王某伪造检疫验讫印章应予没收伪造验讫印章,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一定罚款。

  3.3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事实,对王某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收缴伪造的检疫验讫印章1枚,处以3 000元罚款的处理,对未经检疫的15kg猪肉进行了补检。并告知其在3d内有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处罚结果

  王某对上述处理无异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08年12月4日给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5结案

  王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 d内即未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本案调查充分,证据确凿,加上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正确,并及时和相关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向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了汇报,准备王某不履行缴纳罚款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内心受到威慑,接受了处罚,于2008年12月13日缴纳了罚款,此案执行完毕。


  6反思

  在对王某私刻检疫验讫印章一案的查处过程中,暴露出动检执法工作中个别检疫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检疫验讫印章没有及时调整时间,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同时也反映了加强乡镇动物检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把好动物检疫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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