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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发布: 2009-04-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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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伪狂犬病(Pseudorabies,Pr又名Aujeszky's disease,AD),是由疱疹病毒科猪疱疹病毒型伪狂犬病毒引起的动物传染病。除无尾猿外,几乎所有的哺乳动物均可感染。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伪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猪和生产、经营猪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分离鉴定或血清学试验。

2.1 流行特点

本病毒宿主范围广,猪、牛、羊、犬、猫等易感。本病寒冷季节多发。病猪是主要传染源,隐性感染猪和康复猪可以长期带毒。病毒在猪群中主要通过空气传播,经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也可经胎盘感染胎儿。除猪以外的其它动物感染伪狂犬病病毒后,发病均以死亡告终,但多呈散发形式或地方疫源性疾病。

2.2 临床特征

潜伏期一般为3~6天。

母猪感染伪狂犬病病毒后常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症状。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常出现返情、屡配不孕或不发情;公猪常出现睾丸肿胀、萎缩、性功能下降、失去种用能力;新生仔猪大量死亡,15日龄内死亡率可达100%;断奶仔猪发病20~30%,死亡率为10~20%。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和增重滞缓。

2.3 病理变化

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炎变化,剖检脑膜淤血、出血,肾脏布满针尖样出血点,其它大体剖检特征不明显。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病原学方法

2.4.1.1 动物接种:采取病猪扁桃体、嗅球、脑桥和肺脏,用生理盐水或PBS液(磷酸盐缓冲液)制成10%悬液,反复冻融3次后离心,取上清液接种于家兔皮下或者小鼠脑内(用于接种的家兔和小白鼠必须事先用ELISA检测伪狂犬病病毒抗体阴性者才能使用),家兔经2~5天或者小鼠经2~10天发病死亡,死亡前注射部位出现奇痒和四肢麻痹。家兔发病时先用舌舔接种部位,以后用力撕咬接种部位,使接种部位被撕咬伤、鲜红、出血,持续4~6小时,病兔衰竭,倒卧于一侧,痉挛,呼吸困难而死亡。小鼠不如家兔敏感,但明显表现兴奋不安,神经症状,奇痒和四肢麻痹而死亡。

2.4.1.2 病毒分离鉴定(见 GB/T 18641)

2.4.1.3 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见GB/T 18641)

2.4.2 血清学诊断

2.4.2.1 微量病毒中和试验(见GB/T 18641)

2.4.2.2 区分强弱毒感染鉴别ELISA(见GB/T 18641)

2.5 结果判定

2.5.1 病毒分离鉴定:分离到伪狂犬病病毒并经鉴定确认,则判为阳性猪。

2.5.2 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对PCR扩增产物进行特异性鉴定,在紫外光下观察并与标准分子量比较,如出现140bp和77bp两个片段即可判为阳性猪。

2.5.3 微量病毒中和试验:计算抗体中和效价。抗体效价为1:2及1:2以上,则判为阳性猪。

2.5.4 区分强弱毒感染鉴别ELISA:P/N≥2.1判为gE、gG抗体阳性;P/N≤1.9判为gE、gG抗体阴性;1.9<P<N2.1判为可疑。< p>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病料采集、实验室诊断等工作,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 确诊猪伪狂犬病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它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 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扑杀 某一区域或猪饲养场(户)暴发流行猪伪狂犬病或首次检出阳性猪时,对病猪和阳性猪进行扑杀。

4.2.3 隔离、封锁 对确诊的动物所在圈舍未完全隔离开的同栋(圈)舍的其它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同时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对检测出的阳性患病动物进行淘汰;对其它所有动物紧急预防接种;对既无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又为阴性者,可以出售和用于生产。

对发病猪场进行封锁,严格限制和减少猪场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场内,同时限制场内饲养员和工作人员串舍;暂停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配种场(所)配种等活动。

禁止狗、猫、鸡、鸟类等动物进入猪场,加强灭鼠。

4.2.4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5 消毒

对发病饲养场的内外环境、用具、运输工具等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

4.2.6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动物尸体、剖检动物、死胎、流产物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焚毁污染物和排泄物。

4.2.7 紧急监测

对疫区和受威胁的易感动物饲养场进行监测。猪伪狂犬病呈暴发流行时,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必须全部进行监测。

4.2.8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9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并经无害化处理后,对疫区监测7天以上,没有发现新病例;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并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与控制

5.1 免疫接种

对猪用基因缺失疫苗进行定期免疫。

5.2 监测

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鉴别ELISA诊断技术,种猪场每年监测2次,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20%的比例抽检;商品猪不定期进行抽检;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

阳性猪淘汰。

5.3 引种检疫

引进种猪必须来源于非疫区。对出场(厂、户)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引入的种猪必须隔离饲养30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

5.4 净化和消灭

实施种猪场猪伪狂犬病(阳性场)净化方案逐步净化和消灭(见附件 )。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稳定控制标准

6.1.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全县(市、区、旗)范围内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三年无临床病例。

B、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6.1.2 地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地、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1.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1.4 全国稳定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区)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 消灭标准

6.2.1 县级达到消灭标准,必须在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无临床病畜。

B、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后,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6.2.2 地级消灭标准

全地(市、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消灭标准。

6.2.3 省(直辖市、自治区)消灭标准

全省所有地(市、盟、州)均达到消灭标准。

6.2.4 全国消灭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区)均达到消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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