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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发布: 2015-01-1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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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 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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