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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兽医临床上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发布: 2009-05-2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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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临床工作做为保障养殖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其职能发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广大养户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近一时期,笔者通过对辖区内的二十几家兽医站、动物门诊部跟踪调查和百余户畜主、用户的回访反馈,发现兽医临床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现提出供参考。
    1存在问题
    1.1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基础水平普遍偏低
    目前,从事兽医临床工作的基本是一些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民间兽医”和在编防疫人员,专业水平普遍偏低。从我区从事兽医门诊人员的学历来看,正规院校毕业的较少,经过专业系统培训的也不足一半,具有专业职称的更是寥寥无几。还有一部分属于在岗专业人员家属、子女或其亲属的靠挂行医和部分离退休人员,诊疗水平差距很大,医疗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兽医行业形象。
    1.2“抗菌素”兽医普遍存在,缺乏现代综合诊疗技术
    滥用抗菌药是兽医临床上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系统诊断能力,对疾病缺乏系统的检查和综合分析判定,仅靠药物诊断和试治,无疑增加了畜主的经济负担,延误了病情。二是目的不明,缺乏针对性。无论患的是内科病、寄生虫病、中毒,还是传染病一律应用抗菌素。三是不明药性,胡乱配伍。有许多药物存在配伍禁忌,配伍后毒性加剧或分解失效。五是不管病情轻重,盲目加大用量。很多兽医治病心切,随意加大剂量,不仅造成药物中毒,加重病情,还可增加畜体耐药性,给以后治疗带来困难。
    1.3兽药品种繁杂,良莠不齐,质量仍存在问题
    一是兽药标签、说明不规范,夸大功效,诱导用户;二是假劣兽药仍占兽药门诊一定份额。部分兽医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从不正当渠道购进假劣兽药,延误病情,甚至发生医疗事故,严重欺骗了消费者;三是以人药充替兽药。很多畜主(特别是宠物主)误认为人药精制、纯正,在治疗时主动用人药,人兽药混用现象还非常普遍。
    1.4防与治的矛盾仍很突出,有待解决
    在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下,乡镇兽医站大多属差额事业单位,仍有大部分工资靠创收解决。乡镇兽医站既担负着木辖区内动物防检疫等公务职能,又担负着兽医门诊、兽药饲料等综合性服务工作,其他个体兽医门诊也多数担负着本片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很显然,如果防疫搞得好,门诊治疗量就少,影响收入;如果追求门诊量,重治轻防,一旦爆发传染病,势必给养殖业带来损失,顾此失彼。
    2建议
    2.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兽医资格审核制度
    以贯彻实施新《兽药管理条例》为契机,组建一支责任心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高水平兽医监督管理队伍。按照新《兽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辖区内所有兽医兽药经营从业人员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取缔非专业经营、靠挂经营和无证经营。
    2.2坚持岗位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采用请进来、送出去和理论学习与实践指导相结合的办法,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可聘请大专院校教授或当地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兽医师授课和到专业院校脱产学习。除学习一些兽医基础理论知识外,还要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信息资料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兽医防治技术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2.3加大临床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服务功能
    充分利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基础条件,开展实验室检验业务,成立县区级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辐射各动物门诊和饲养户。启动乡镇兽医站实验室,开展常规的细菌学检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建立专门的解剖室、检验室、手术室等,引进一些先进的动物诊疗设备,拓展业务面,提高诊疗水平。
    2.4建立兽医医疗约束机制,规范执业行为
    尽快制定出台系列相关的兽医医疗规范、制度、办法等,规范职业行为。如《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兽医医疗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和造成医疗事故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停止从业和吊销资格证等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和处罚等,打击不规范行医。
    2.5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临床用药质量
    认真执行兽药准入制,杜绝假劣兽药流入本辖区。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每年农业部的抽检通报结果,集中对辖区兽药经营点、动物诊疗所进行全面突击检查,清理非规范标识兽药和不合格兽药。根据新《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坚决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专线,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严厉打击街头流动药商、无证行医和外埠零批药贩。
    2.6搞好部门协调,理顺防治关系,统筹兼顾。
    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和与财政部门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保证基层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的工资和防疫经费的落实。防疫费作为专项经费不参与税费改革,实行统一收缴,专款专用。将兽医门诊、兽药经营业务从乡镇兽医站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个体兽医人员也不得兼职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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