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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公司股东
——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在崇明产生

发布: 2012-06-20 |  作者: 陆一波王宗双 |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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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公司股东

——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在崇明产生

  合作社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久前,费康正式拿到了上海李杰联益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在崇明获“准生”。

  据了解,“李杰联益”公司由崇明金瓜“第一村”联益村的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与从事农业经济的李杰农业科技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与公司合作的想法,缘于合作社一次次闯市场的艰辛经历。”合作联社负责人费康介绍,去年联益村1000多亩金瓜收成好于往年,合作社种植户们却普遍反映没挣到钱。为啥?原因在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金瓜保鲜加工技术缺乏,种植户储藏的金瓜在市场旺销期到来之前便出现“烂果”,农民只能“低价割肉”出售。这一“增产不增收”的尴尬遭遇,让费康认识到:合作社虽然有政府部门扶持,但作为新型市场主体,毕竟缺少资金、技术,也缺乏生产经营管理、市场风险评估等经验,终不如公司有底气。为此,费康与来村投资的李杰农业科技公司接洽,并将想法上报工商部门。

  合作社与公司“联姻”可以相互取长补短,想法美好却遇到法律瓶颈。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由所占股份比例确定,也就是说拥有1%的股份,就有1%的表决权。此外,取双方“姓名”组成的“合作科技”公司,在现有国民经济行业20个门类98个大类中,也无法找到哪一类能够匹配。

  对此,崇明工商部门打破常规思维:法律并无规定禁止合作社与公司“联姻”。若能实现双方有机结合,不仅能让公司继续享受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部分优惠政策;还能以合作社为平台开展农业生产,以公司为渠道开展市场营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形成“农民—合作社—公司”的产业合作链条,最终实现带领农民致富。随即,工商部门与县农委等部门共同对“李杰联益农业合作科技公司”成立进行政策辅导。工商部门鼓励合作社以农业生产资料作为非货币资本入股公司,并明确新公司按股份比例确定表决权。“合作社以农业生产资料入股,扩大了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可得红利比例,可以让合作社农户成员得利更多。”费康说。新成立的“李杰联益”公司已着手成立金瓜研究所,并准备将种植面积由原先的1000多亩扩大到7000亩。

  据介绍,目前崇明已有多家合作社有意申请成立“合作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试点下放合作社登记事权,同时对分支机构超过50家的合作社,允许向工商部门申请统一办理登记,探索“合作总社”准入政策。


一项有益的合作社制度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要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一般都采用“农民+合作社+公司”的形式,但这种一体化形式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利益连结机制。而“李杰联益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则可能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路径,这种实践驱动的诱致型制度创新或许更有生命力。首先,这种合作社与公司制度的紧密结合,不同于以往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的“公司+农户”,这是一项有益的合作社制度创新。第二,合作公司是合作社与公司多要素合作的结合体,有机整合了双方人力、资金、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势,与合作社相比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与公司相比更加贴近农民,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第三,崇明工商部门勇于创新,为当地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空间。

  当然,每一项制度创新都伴随着风险而存在,因此在“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合作有限公司”是遵循合作社法还是公司法进行运作,或是建立一套新的运行体系来特殊对待?公司法人地位如何确定?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二,“合作有限公司”中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多要素合作趋势下值得研究的新问题,也是目前合作社问题的难点所在,事关这项制度创新的成败,不可不察;第三,新公司能否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第四,合作社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以更好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公司的成立如何解决传统合作社的这些发展难题,都是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

  中国农村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新制度被构造以及旧制度被替代的过程。当前,一些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亦需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向技术密集型、集约型转变,以建立一种各经济主体合作共赢的新型方式。对新时代的农民而言,参与市场竞争、掌握经济规律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素质要求,而永不停止的创新精神和开放健康的制度环境,则是新时期田野的真正希望所在。

  (作者徐旭初系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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