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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人民网访谈:
以治理涉农乱收费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发布: 2012-05-2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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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14:30,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华做客人民网,就“以治理涉农乱收费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主题,接受人民网记者在线视频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这里是由国务院纠风办和人民网联合推出的“全国纠风工作系列访谈”。今天做客访谈室的嘉宾是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华。孙主任,今天将就以治理涉农乱收费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孙主任,首先和网友打个招呼。[14:33]

  [孙中华]:主持人好,网友大家好。[14:33]

  [主持人]:欢迎您的到来。第一个问题,想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有哪些?治理涉农乱收费和农民负担监管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14:34]

  [孙中华]: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是由国务院办公厅领导牵头,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等七个部门来组成的,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全国农民负担检查情况汇报、分析减轻农民负担形势、研究部署当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等。我们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国农民负担检查和案件查办,另外还承办中央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14:35]

  [孙中华]: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从当前看,农民负担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农民承担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对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单位违规违纪向农民多收乱收,加重了农民负担。对此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一直把治理涉农乱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项收费项目规范合理,以此来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14:36]

  [主持人]:我们知道农业税已经取消了,有人认为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已经没有负担了,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14:36]

  [孙中华]:首先,需要澄清这样一个概念,农民负担是一个中性概念,它既包括合理的负担,也包括不合理的负担。就像您刚才所说的,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在中央政策层面取消了农业税、“三提留”、“五统筹”和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但在现实中,一些乱收费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比如,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的乱收费现象,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负担,有的属于合法负担,比如按政策规定目前在全国开展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级公益事业的负担,这方面的负担属于合理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负担,比如在一事一议当中超出了一事一议的范围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的这些负担,以及向村级组织和合作社收取的一些违规费用,这些都属于不合理的负担,也是目前新出现的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这是首先要清楚这样一个概念。[14:39]

  [孙中华]:现在有的人认为,农业税取消了,农民的负担不就没有了吗?我前面介绍了一个大致的概念。从深层次来看,加重农民负担的根源还没有清除,主要在于目前城乡二元的体制,正像广大网友所清楚的那样,农村的发展还是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现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各级政府与农民的投入责任还不清晰,一些地方在实施一些政府项目的时候,强行让农民支出配套的资金,这都有可能加重农民的负担。另外,一些部门执行政策不严格,有的甚至为了个人和部门的利益来侵占农民的利益,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此,我们是这样认为的,并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之后,农民的负担就没有了。应该看到当前农民的负担在各地还是普遍存在,甚至部分领域、部分地区,农民负担还比较重。[14:41]

  [孙中华]:我们认为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作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我们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14:41]

  [主持人]:我觉得从您掷地有声的介绍中,可以看到现在涉农乱收费和农民负担依然存在的现实,这些年我们国家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来治理乱收费,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14:42]

  [孙中华]:中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十一五”以来,随着农业税全面取消,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由过去重点是“治重”、“治乱”转入到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部署,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了农民负担的反弹。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国家采取的措施:[14:43]

  [孙中华]:第一,加强重点治理,着力解决行业区域性的农民负担问题。2006年以来,针对部分领域和部分地区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七个部门每年都确定一些重点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各地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开展了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合作组织、村级组织等领域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共减轻农民负担63.56亿元。同时,农业部与有关省份每年联合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农民负担的综合治理,有些省份也自主选择重点县、乡开展了综合治理。6年间,有111个县(市)为列为全国综合治理单位,减轻农民负担11.37亿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535人。2011年,联席会议还组织有关部委开展了农民负担问题的行业自查,共查处725个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部门涉农收费行为。[14:45]

  [孙中华]:第二,加强监督检查,从制度上强化农民负担经常性监管。近些年来,针对面上反映的农民负担问题,各地着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全程监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我们建立健全了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各地还坚持经常性检查,省级每年集中组织1-2次专门检查,全国进行重点抽查。6年间,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检查组通过24个省份的检查,共退还农民款项2248.3万元,处理有关责任人108名。[14:46]

  [孙中华]:第三,推进相关改革,不断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针对农民负担深层次的问题,国务院农村综改工作小组于2007年开始开展了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每年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约23亿元,人均减负约89元。同时,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逐步推开,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农业综合水价改革逐步深入。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8年对涉农价格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各地累计取消或者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319项,降低收费标准109项;2009年又公布取消了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都为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体制机制的保障。[14:47]

  [孙中华]:第四,加强指导监管,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对议事的范围、议事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2008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国务院农村综改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在全国3个省份开展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并于2011年在全国全面推开。4年间,各级财政共投入奖补资金900多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总投入2700多亿元,有效推动了村级公益事业发展。[14:50]

  [孙中华]:最后,强化领导责任,保持减负工作的整体合力。根据中央要求,地方各级适应农民负担状况的形势,继续实行减负工作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大多数健全了减负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了多部门协作机制。一些地方还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度。这些措施对有效遏制农民负担的反弹产生了很好的作用。[14:50]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我们国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确实采取了很多措施,我还想了解一下当前农民的负担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治理涉农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14:51]

  [孙中华]:我从五个方面来介绍一下“十一五”以来减负工作取得的成效。一是农民负担总体在保持在较低水平。据农业部统计,2011年农民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约为44.2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63%,较2005年的1.1%下降了0.47个百分点。[14:52]

  [孙中华]:二是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在农业生产及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补贴补助不断增多、数额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种粮得补贴、上学不交费、看病可报销、生活有低保、养老都放心”的新格局。[14:52]

  [孙中华]:三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得到加强。随着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政策的广泛实施,调动了农民出资出劳建设家园的积极性,解决了农民多年想干而又干不了的村内道路、水利设施、生活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的问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14:52]

  [孙中华]:四是由农民负担引发的矛盾大幅度减少。近年来,全国没有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事)件,农民来信来访也明显减少,2011年农业部共受理反映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80件次,比2006年的250件次下降了68%。[14:52]

  [孙中华]:五是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随着减负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基层干部作风明显改变,由过去的催粮催款、要钱要物,到现在的为农民提供服务,遇事与农民商量,干群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得到巩固。[14:52]

  [主持人]:我们知道现在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加快发展,治理涉农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在又面临哪些具体问题?[14:53]

  [孙中华]: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在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农村公共服务逐步发展、社会化服务不断增多的一个大背景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14:54]

  [孙中华]:一是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资摊派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应该由政府投入的通乡通村公路、农村中小学校舍、农村电网改造等建设项目,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摊派建设资金。据我部对五个省95个村的调查,近两年来,行政村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村级组织和农民分别摊派2434万元和18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1%和3%。[14:54]

  [孙中华]:二是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乱收代扣费用问题不断出现。有的地方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的时候,向农民收取修路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等款项,农民如果不交钱就不给予办理。有的地方在农民领取国家的惠农补贴的时候,抵扣修路集资、新农合、农业税尾欠等费用,甚至要求农民购买其他的一些生产资料等。这也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14:54]

  [孙中华]:三是部分行业和部门向农民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义务教育、结婚登记、农村殡葬、农机服务等行业向农民多收乱罚的问题时有发生。据对30个省份的统计,去年计划生育收费比上一年度增长了4.5%。据百县农民负担监测,去年监测户人均承担小学义务教育费用比上年增长了18.1%。[14:55]

  [孙中华]:四是多数地方的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负担呈加重态势。过去有一些负担、有一些费用是向农户、农民收取,现在国家的政策都很明确,向农民再收取有一定的困难了。所以,现在有一些部门、有一些单位就转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向他们收取一些费用和负担。比如,报刊订阅、搞一些培训和生产性服务,向村级组织和合作社收取费用,这都变相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据我们的调查,有的地方开展所谓的一些培训,向参加培训的村干部收取的费用都比较高,对合作社的收费主要是证照办理、在项目扶持当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14:57]

  [孙中华]:五是不少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够规范。这是最近出现的现象。我前面介绍过了,过去有农业税和“三提留”、“五统筹”的时候,村级这些事业可以通过“三提留”、“五统筹”来解决。税费改革之后,“三提留”、“五统筹”都取消了。这样的话,一些村里的公益事业必须要办,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明确提出要求,鼓励各地开展一事一议,随后我们又实行了财政奖补的政策,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是促进了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的。但是,我们发现在一些地方存在超范围、超限额筹资筹劳的问题。[15:02]

  [孙中华]:所谓超范围,就是不属于一事一议这个范围的一些建设项目也通过一事一议来筹资筹劳。还有一个超标准的问题,一事一议,各省(区、市)都有一个标准,有些地方超过了这个标准来筹资筹劳。还存在着违规或者不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来开展一事一议,有的没有经过部门的审核,违反了一些规定的程序,也侵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15:02]

  [孙中华]: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农民负担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上这五个方面。[15:02]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会不断地发现新的问题,同时也会不断地出台新的办法去解决。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又有什么新的举措?[15:03]

  [孙中华]:主持人刚才讲得非常好。最近,国务院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这个《意见》出台的背景是这样的: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不够、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这样一种新的情况,国务院高度重视,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这就是今年国办发22号文件。[15:05]

  [孙中华]: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有八条五个方面,分别从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问题,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的监管制度,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政策措施。[15:05]

  [孙中华]:这个《意见》在对过去已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这些新的举措,我概括为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15:05]

  [孙中华]:一是提出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拓宽了农民负担监管的领域。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公共服务逐步发展当中,农村出资出劳事项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意见》明确提出,要加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的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性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这些项目,应该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来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15:08]

  [孙中华]:二是在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部分省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不完善、一些地方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意见》在要求各地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强化专项检查方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明确提出,从明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要按照绝对数额来确定,我们目前发现一些地方是按照农民收入水平的比例来确定。现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不再允许按照相对比例的办法来确定一事一议的标准,必须按照绝对的数额来确定。[15:08]

  [孙中华]:三是针对有的省份对减负工作意识淡化,减负工作机构弱化,甚至有的省份撤销了减负工作领导机构等情况和问题,《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坚决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的制度,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15:08]

  [主持人]:我们知道,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农民负担监管的职能部门,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刚才您讲的这些意见的精神,来进一步推进治理涉农乱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15:10]

  [孙中华]:这是广大网友所关心的一个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治理涉农乱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最近农业部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深化重点治理,延伸监管领域,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15:12]

  [孙中华]:二是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对项目议事程序、方案审核、资金劳务筹集、组织实施、验收检查、建成项目后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我们还将与国务院综改工作小组、财政部联合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纠正各种违规向农民筹资筹劳行为。[15:12]

  [孙中华]:三是目前正与国务院纠风办共同研究制定关于深入治理涉农乱收费的具体措施,针对当前向农民和村级组织乱收费的问题,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的治理和查处力度。[15:12]

  [孙中华]:四是全面开展2012年减轻农民负担督导工作,通过量化工作目标,运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发挥引导和激励功能,督促各地农业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减负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15:12]

  [主持人]:我们都说农民利益无小事,刚才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也知道,农民负担还是有一些的。如果一旦发现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如何进行追究和查处呢?[15:13]

  [孙中华]: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一方面,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要按照当地工价的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另一方面,严格实行涉及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15:14]

  [主持人]:其实我们知道涉农收费一直都是农民密切关注的问题,涉农收费主要有哪些价格和收费项目呢?[15:15]

  [孙中华]:涉农收费的项目很多,政策规定也很多,也是网友们特别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说,你这个项目,你这个做法、办法,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什么,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农民非常关心,也是我们执法当中必须严格处理的。你提到这个问题非常的好,我做了一下梳理,在这里也借今天这样一个访谈的机会,把面向农民收费的一些项目大体归结为九个方面,每个方面把一些政策的标准向广大网友做一个介绍。[15:16]

  [孙中华]:第一,关于农村用水收费的问题。农业离不开水,水费的支出是农民农业生产的一项很大的支出。现在的政策规定,农业供水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这样一个政策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要按照直接受益的原则来据实收费。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者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15:20]

  [孙中华]:这里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民使用本村集体的水塘、水库的水,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的用水,以及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区、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15:20]

  [孙中华]:第二,关于农村用电价格的问题。对于生活用电,要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政策。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的用电价格,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的电价。[15:21]

  [孙中华]:第三,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国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9年免除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住宿费。目前,按规定可以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前面已谈到一些地方存在征订教辅资料的情况,对于征订教辅资料,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学生乱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分别按居民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15:21]

  [孙中华]:第四,关于办理身份证收费的问题。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15:31]

  [孙中华]:第五,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的问题。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的证书每本20元。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每本10元的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的,除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开垦费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工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农民个人收取。[15:31]

  [孙中华]:第六,婚姻登记收费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的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是每对2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15:31]

  [孙中华]:第七,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和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15:31]

  [孙中华]:第八,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15:31]

  [孙中华]:第九,关于农机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农机服务要防止公益性服务项目变相向农民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15:32]

  [孙中华]:关于当前面向农民的一些行政性的收费的问题,我们主要把有关的政策和规定从以上九个方面做了归纳和梳理。[15:32]

  [主持人]:我想孙主任今天的介绍非常详细,我也希望这样的介绍能够对广大网友和广大农民朋友们产生实际的作用,能对他们有所启示。我们知道中国有8亿农民,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的负担与广大农民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想网友们肯定还有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今天访谈一个小时的时间肯定远远不够。我们欢迎网友们在接下来强国访谈当中进一步向孙主任提问,也欢迎孙主任到我们强国论坛继续接受网友的交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15:33]

  [孙中华]:好的。我们在下面的强国论坛这个地方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就关心的涉农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些具体问题向我们提出来,我们也会尽量满足广大网友的一些问题的需求。[15:33]

  [主持人]:其实我包括看到今天还准备了很多关于一事一议方面的具体问题,但是在今天视频访谈当中来不及问,我们非常欢迎网友们在下面的访谈当中提出更加尖锐的问题,能够提供给我们的孙主任,我想孙主任一定是有问必答的。[15:33]

  [孙中华]:会的。[15:33]

  [主持人]:第一阶段的视频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孙主任的,写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15:34]

  [孙中华]:谢谢大家。[15:34]

  [网友110.96.208]:我去年结婚登记的时,工作人员领着我们领证、复印户口本、照婚纱、看礼品,花了好几百块。今年又找我收计生押金、保证金好几百块,这些收费都是国家规定。[16:09]

  [孙中华]:这是涉农乱收费的行为。按政策规定,结婚登记知允许收工本费,分简装本2元/对和精装本9元/对,其他费用都是不允许收的,此外也不允许诱导、推销、强迫办证人购买宣传资料和接受服务并收费等等。网友提到登记时工作人员带着去照婚纱照、购买礼品等,属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计划生育乱收费也是最近几年我们治理的一个重点,2010年我们搞过一次专项治理,今年和国务院纠风办还准备搞专项治理也包括计生乱收费问题。在2010年的治理中,我们就发现有的地方,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还要求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等,这些都是违反政策的,也是我们治理的重点。[16:09]

  [孙中华]:在这里,我再介绍一下关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问题,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它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16:09]

  [网友 qxnys]:国家都取消了农业税,税不收了,还给补贴,为啥我们村还要农民出资出劳搞公益事业?去年我们村内修了一条街道,要求每人交20元,我家6口人要交120元,家里的老人和小孩都算上,这样合理吗?[16:10]

  [孙中华]:这位网友的提问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问题关于取消农业税后,为什么还要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这个问题。2006年,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我国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与此同时,对农民给予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多种补贴。这项惠农政策,贯彻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也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方向。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形式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2000年中央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改由财政负担,但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其次,目前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滞后,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方面要加大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农民的作用,特别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国家公共财政尚难完全覆盖,还需要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16:10]

  [孙中华]:第二个问题关于修建村内街道问题,首先肯定修建村内街道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网友家6口人,可能是包括2个老人和2个小孩,这就可能涉及到筹资筹劳办法及减免问题。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即老人和小孩都属于筹资对象。同时规定,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此外,对一些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酬劳。这位网民的家庭情况,如属于管理办法中某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减免筹资或筹劳。[16:10]

  [网友 忽闪闪]:农民在被乱收费之后找哪些部门投诉呢,可别投诉无门回去又被报复啊?[16:11]

  [孙中华]:对于农村一些乱收费问题,可以向农业部减负办反映,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一是向当地减负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有的地方还开通了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热线电话,当地有关部门对于反映的问题会进行认真解答和妥善解决。二是向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反映,可以按职责分工,分别向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反映。三是向媒体反映,随着媒体的不断深入,媒体监督越来越成为农民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16:11]

  [孙中华]:有网民担心举报乱收费后被打击报复,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第46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16:11]

  [网友 糖果乐园]:目前哪些项目是涉农乱收费的重点?这么巧加名目不怕被监管单位发现吗?[16:11]

  [孙中华]:根据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要求,我们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16:12]

  [孙中华]:对于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违法违规乱收费,我们有几条渠道进行发现和纠正:一是每年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涉农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综合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二是各级减负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农民负担检查,通过进村入户与农民座谈、查阅账目等方式,发现涉农收费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三是我们有信访渠道,通过农民来信、来访、来电反映,进行实地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16:12]

  [网友 VIVID620]:我们去年生了第二胎,镇里的计生部门向我们收了社会抚养费还收取了违约金500块,这钱能收吗?[16:12]

  [孙中华]:计划生育乱收费也是最近几年我们治理的一个重点,2010年我们搞过一次专项治理,今年和国务院纠风办还准备搞专项治理也包括计生乱收费问题。在2010年的治理中,我们就发现有的地方,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还要求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等,这些都是违反政策的,也是我们治理的重点。[16:12]

  [网友202.127.47]:我家自己建房子,被收取测量费、绘图费好几十元,土地开垦费每平10元,他们收的时候说有文件规定,也不给看,这些该不该收呀,以后碰到这些事情我们怎么知道是不是乱收费?[16:13]

  [孙中华]: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每本10元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型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16:13]

  [孙中华]: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的,除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外,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开垦费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耕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农民个人收取。”[16:13]

  [孙中华]: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想可能网友想提的问题还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在此和各位网友一一互动,下来可以通过信件寄给我们,邮编是100125,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收。对于各位网友所提的问题,我们会认真梳理归纳,认真调查核实,研究解决问题,尽力给网友一个满意的答案。今天与网友的交流,使我们了解了很多实际情况,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在回答网友的问题中,由于时间有限,可能有些不能完全满足网友的期待,也请网友谅解。再一次感谢网友对减轻农民负担和治理涉农乱收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16:13]

  [人民网]: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6:14]

TAG: 农业部 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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