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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机关——
惩防涉农职务犯罪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发布: 2012-05-25 |  作者: 李海涛王晓星 |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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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我们周村是有名的‘混乱村’,该发的钱不发,该办的事不办,我们整天想着上访告状。自从这些人被查办后,大家心气顺了,新‘两委’带着村民增收致富,周村变成了‘文明村’。”在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采访时,该村村民拉着记者说道。

  一个小村的由乱到治,折射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成效。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31件1352人,侦查终结认定涉案总金额2.3亿余元,起到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积极作用。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涉及领域广泛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扶持力度加大,拨付的涉农资金逐年增加。但由于拨付环节多、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涉及民生特别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不仅影响了中央政策的落实,还严重破坏了基层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让涉农资金真正用之于民,河南省检察机关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从查办案件情况来看,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占案件总数的33.3%,涉及交通、国土、农业、林业、民政、卫生、教育、水利、粮食、环保、电力、畜牧、税务等众多领域。”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告诉记者,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发于农村基层组织。

  而从发案的农村基层组织看,这些单位普遍存在着疏于管理、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账目混乱、有账无实、账证不符等现象突出,出纳会计一人兼、主要负责人独揽财务大权等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经手的公款长期不上交村财务,自收自支,或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从中贪污和挪用公款。

  同时,由于城乡差别、分配收入的悬殊,一些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淡薄,而且多存在侥幸心理,面对利益,往往经不住诱惑,守不住底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查办不仅震慑了犯罪,还给在任干部敲响了警钟

  据办案人员介绍,周村是一个有7000多人口的“城中村”,随着旧城拆迁改造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实施,一些人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拆迁补偿、工程验收、公共设施建设等环节动起了歪脑筋,民怨极大。通过检察院进村入户明察暗访,成功查办了包括村“两委”负责人、其他村组干部、村小学校长、房产开发商、县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件11人,并将追缴的70余万元赃款全部退还并发放到群众手中。

  周村现任党支部书记表示,检察机关在周村一系列案件的办理,不仅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使村中完善了规章制度,还给他们这些在任的村干部敲响了警钟。

  这些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张国臣说,从河南来看,此类案件具体表现为贪污贿赂案件居多、发案领域集中、村干部比例大、作案手段多样、共同犯罪突出。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集中于土地矿产征用开发、惠农政策性补贴、涉农专项款物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张国臣告诉记者,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发案多集中于申报和资金拨付与验收环节;征地拆迁补偿和惠农资金补贴等领域,发案多集中于登记与核实环节;社会保障领域多集中于资金拨付环节。

  在作案手段方面,主要表现为内外勾结、上下联手,采取虚报冒领、假发票充账、虚列支出、重复支出等手段贪污挪用涉农资金;借申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惠农补贴项目、土地出让和资金拨付等机会,索贿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惠农补贴项目等程序复杂、环节较多,一般要经过申报、登记、核实、审批、资金拨付、验收等多环节,犯罪嫌疑人单独作案难以达到目的,因此村组干部、乡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县、区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现象较为突出。

  创新方法,惩防结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尽管面临法律适用上,村组干部哪些工作可以认定为从事公务,进而认定为职务犯罪,实践中认识还不完全一致;受法制观念淡薄、宗族势力干扰、裙带关系制约等因素影响,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案证人不肯作证问题突出;村组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时常干扰办案工作的开展等难题,检察机关还是通过创新方法,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有效震慑了犯罪,遏制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收到了良好效果。

  记者了解到,针对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不足的实际,河南省检察机关重视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城建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悄然布下一张张“法网”。

  同时在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万名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中,利用农村集市、庙会、流动大篷车等,积极宣传惠农强农政策,发动群众举报,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解决了案源不足问题。

  而针对涉及部门多、人员多、窝案串案多等实际,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线索和人员,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专案侦查,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组织开展集中行动。

  目前,河南省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效的惩防机制,通过办案掌握发案村镇和单位监督管理与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每查办一起案件同步向发案单位提交一份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预防犯罪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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