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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要同工同酬

发布: 2014-09-04 |  作者: 席敏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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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济南8月31日专电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近日出台的《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山东将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

  近年来,农民工由于未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等原因,被欠薪和工作中出现伤残等问题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同时,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山东省提出,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同时,山东将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

  根据行动计划,到2017年,山东将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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