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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转亟待规范

发布: 2013-09-25 |  作者: 阮金华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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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地流转给广大林农带来了甜头,然而,因林地流转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打上官司的事例也屡见不鲜。笔者在工作中就多次遇到并处理这类案例,深知林地流转过程中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林地流转不规范,它的危害极大,阻碍了林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正视问题的同时,更要想方设法规避和解决问题,以使林地流转真正能给集体和个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财富,加快林业的发展。

  林地流转不规范的表现

  在日常的林地流转中,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林地流转客体不规范。一是流转的林地权属有纠纷,按照《森林法》规定,林地纠纷未处理好以前,争议双方都是不能擅自处置的,包括不能砍伐林木等;二是对其它不允许流转的林地进行流转,如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等;三是将林地所有权流转,而林地流转通常只能是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而林地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是不能流转的。

  其次是林地流转主体不规范。一是“包办婚姻”式,如村委会擅自作主将属于组集体的林地以村订协议的形式流转,或村民小组擅自作主将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的林地以组订协议的形式流转;二是“张冠李戴”式,如私下将明知不属于自己的林地进行秘密流转;三是“冒名顶替”式,如想改变林地用途的流入方,为达非法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四是“家长命令”式,政府过分干预,违背群众意愿,强迫流转。

  第三是林地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集体林地未经大多数村民讨论私订协议,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林地资产未经评估,流转价格或费用有失公允;三是手续不齐全;四是协议合同条文不清,责任不明,为后期履约埋下祸根,如流转林地的闲置、流转费用不能及时支付等;五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按规范程序办理。

  规范林地流转的建议

  林地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只有在林权所有者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真实、规范、合法的林地流转,才能促进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林地流转进行规范。

  首先是据实流转,加强对林地流转事前的调查核实,确保林地流转内容的真实性。做到客体产权明晰,流转林地的地类、面积、地点及四至界线等清楚无误;做到主体明确,流转双方的资料等准确无误,严防越俎代庖;做到流转目的清楚,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明白无误。

  其次是规范流转,加强对林地流转事中的按章办事,确保林地流转程序的规范性。做到流转程序规范,前提是所有程序和环节要公开透明,强化群众监督,再就是该走的程序一个不能少,该提交的资料一项不能缺。比如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并且前者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在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后者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二者都要张榜公示,签订合同,最后都要向县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

  第三是依法流转,加强对林地流转事后的跟踪管理,确保林地流转全程的合法性。不仅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流转,靠市场推动而不能强迫,并且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还要对林地流转进行事后监督、跟踪管理,将流转工作依法落到实处,执行到位,政策保障到位。(作者单位:湖北省通山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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