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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养殖业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污参考

发布: 2016-08-2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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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实施,它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按日连续计罚无上限。

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第一部农业和农村环保领域国家级行政法,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里程碑。

该条例六章44条,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

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推动畜牧产业发展走绿色、循环和低碳的路子。它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做出规定,也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做出了规定,同时还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按照条例要求,畜牧养殖将被设立环保门槛,不合规、不守规的养殖户、小规模养殖场及大型规模养殖场将被拒之门外甚至受到相关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2010年12月29日修订,自2011年01月08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2月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污染防治法 》

第四十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畜牧部门是大气办的成员单位)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10《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修订,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13部门有工作部署:农业部、环保部积极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①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8%、10%以上,分别新增削减能力140万吨/年、10万吨/年。

14、相关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1993-8-6 1994-1-1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2012-2-29 2016-1-1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

二、产污系数

化学需氧量(COD):指一定量的水样在规定条件下进行氧化过程所消耗氧化剂的量。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也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状况的重要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氨氮是水体中的营养素,可导致水富营养化现象产生,是水体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对鱼类及某些水生生物有毒害。

②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产污系数表

畜禽养殖类别 猪(千克/头) 奶牛(千克/头·年) 肉牛(千克/头) 蛋鸡(千克/只·年) 肉鸡(千克/只)

COD产生系数 36 1065 712 3.32 0.99

NH3-N产生系数 1.80 2.85 2.52 0.10 0.02

来源:《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三、治理措施要求

① 粪污处理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生产有机肥、排放污水符合相关标准。

雨污分流:污水收集采用防渗暗沟或PVC等管材建设,雨水可采用明沟形式收集,无雨污水混流溢流等现象。

干湿分离:推广机械干清 粪工艺、节水设施,收集的粪便或粪尿水可通过离心机、挤压机、筛网等设备进行干湿分离。

污水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溢流要求,贮存池周边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池体无开裂现象。

堆粪场:应满足防渗漏、防雨要求,设置有围墙、渗滤水收集沟。

储粪池:应满足防渗漏、防溢流、防雨要求,储粪池周边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池体无开裂现象。

② 依靠周边土地就近消纳畜禽粪污的,不同畜种应满足以下配套土地面积标准。

生猪养殖:每出栏5头猪需1亩土地消纳;

肉牛养殖:每出栏1头肉牛需1亩土地消纳;

奶牛养殖:每存栏1头奶牛需2.5亩土地消纳;

蛋鸡养殖:每存栏50只蛋鸡需1亩土地消纳;

肉鸡养殖:每出栏200只肉鸡需1亩土地消纳。

具有沼气工程且正常运转的养殖场户,沼渣沼 液消纳配套土地可减少一半。生产有机肥异地利用的,按每年每亩消纳150立方米污水计算配套土地。

③ 粪便、污水储存池容积应达到以下容量(按每年2次施肥季计算)。清粪工艺、用水量、粪便销售周期不同,标准不同。

生猪养殖: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养殖场,污水贮存池体积按年总出栏头数×0.5立方米配套。其他方式按年总出栏头数×1立 方米配套。粪便存储按年总出栏头数×0.3立方米配套。

肉牛养殖:每出栏1头肉牛,需配套堆粪场或储粪池约1立方米,尿污水储存池体积不少于3立方米。

蛋肉鸡养殖:蛋鸡存栏500只(肉鸡出栏2000只)需配套堆粪场或储粪池约1立方米,污水储存池体积不少于5立方米。

奶牛养殖: 每头奶牛,需配套堆粪场或储粪池约2立方米,所需尿污水(含挤奶厅污水)储存池体积不少于10立方米

TAG: 养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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