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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发票当凭证 奶牛场想赖三万苜蓿款

发布: 2012-11-0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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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邹城一奶牛公司在首付了9万元苜蓿款给青岛一公司后,想赖掉剩下的3.1万,并声称款项已付,手中的12.1万发票就是付款凭证。近日,邹城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邹城公司按期偿还欠款3.1万元。

  2010年,邹城一奶牛公司找到青岛一进出口有限公司,准备购买其经营的进口美国产苜蓿草。2010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进出口公司供给美国产苜蓿草50吨,总金额121000元,10月30前交货至乙方仓库。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根据称重数量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青岛该进出口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为邹城饲养合作社送苜蓿草50吨,工作人员验收并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2010年10月29日,进出口公司向奶牛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之后,饲养合作社分3次付款9万元,剩下的3万余元青岛公司多次讨要,但邹城公司声称已将货款付清,并在庭审中将青岛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证明已将货款付清。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苜蓿草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但不具有已付款的绝对效力。青岛进出口公司向邹城奶牛公司开具发票,仅是要求结算货款的凭证,并不能证明奶牛公司付款这一客观行为,而青岛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提供的证据则非常完整,足以证明奶牛公司欠款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奶牛公司偿付青岛进出口公司苜蓿草款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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