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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 2012-09-2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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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自1999年5月29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第327号令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因此,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是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9年12月14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自1999年12月14日施行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附表(从广西水产畜牧信息网http://www.gxfa.gov.cn下载);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四)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出具的三个批次产品样品检测报告;

(五)所送样的相应三个批次产品的自检报告;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饲喂效果报告。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包括复核检验时间的7个工作日。复核检验的依据: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06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TAG: 添加剂 饲料 农业 兽医 水产 畜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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