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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发布: 2012-09-1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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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纵观国外肉类生产大国的肉类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官方兽医监管贯穿于肉类生产加工、运输、进出口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而我国尚未建立一种完善的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这使得我国肉类产品出口处于劣势。从2009年开始,我国农业部试行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2010年开始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使得建立官方兽医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国外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十分完善

    与欧美以及阿根廷、巴西等其他肉类生产大国的官方兽医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现行的兽医监管体系相对滞后。在美国,兽医的地位与作用十分重要。例如,美国州内生产供本州销售的肉类、禽蛋类产品由州政府兽医负责检验检疫,而州与州之间运输、销售以及进出口的肉、禽类产品由联邦政府兽医负责

    检验和签发安全证书,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和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分别对检验检疫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厂家进行驻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于出口肉、禽蛋产品全部由FSIS驻厂兽医实施检验检疫,产品出厂后须运往冷库暂存放,驻厂兽医实施检验检疫后在产品外包装加贴检验标记。出口肉类存放冷库都建立了严格的进出库记录,并全部由FSIS批准,产品出口事项向FSIS申请,由联邦兽医实施检查。出口肉、禽类产品生产厂家含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全部在FSIS监督之下。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兽医监管体系的相对滞后,严重影响着肉类产品的出口。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先后多次来山东省考察禽肉屠宰加工企业,虽经多次考察,但依然没有实现山东禽类产品对美国的出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我国的官方兽医监管体系不认可。

    根据《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肉类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派出官方兽医或者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出口肉类企业建立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这已从法律法规上予以确认。根据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要求,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官方兽医驻厂,才能确保对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境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山东检验检疫局建立的现代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值得借鉴

    目前,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结合自身情况,在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兽医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处于试点中,但十分值得兄弟局借鉴。主要内容如下:

    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实行三级兽医管理,分别为巡回兽医、官方驻厂兽医、检验员。巡回兽医是由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官方驻厂兽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兽医主管;官方驻厂兽医是受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委派,对肉类生产企业出口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肉类产品执行出口前检验检疫的

    兽医;检验员是由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录用,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授权协助官方驻厂兽医进行宰后检验检疫及卫生控制并由官方付费的聘用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在线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及卫生控制管理工作。

    制约我国肉类产品出口的还有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超标,加工环节存在有害投入品的情况,流通环节存在着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设备、设施老化、检测能力低等问题,以及尚未建立完善的肉类安全危害因素分析与控制管理体系(HACCP体系),无法开展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与管理活动等问题。相信在建立完善的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后,这种现状可以得到有效改善,可极大地提高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竞争力。

    《中国检验检疫》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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