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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

发布: 2012-02-2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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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12年全省兽医工作要继续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着力转变兽医工作方式,创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全省动物疫情稳定和兽药质量安全,为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动物疫病防治

  (一)强化动物疫病免疫。继续围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目标任务,遵循“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工作,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四种强制免疫病种的畜禽应免密度达到100%,奶牛A型口蹄疫应免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鸡新城疫、猪丹毒、猪肺疫免疫率达到95%以上;炭疽病新老疫区和沿江河湖泊地带、地势低洼区域饲养的易感牲畜要按计划实施炭疽疫苗免疫接种。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加强疫苗储运发放使用环节监管,保证疫苗质量。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按照定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抗体监测和病原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和实地流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和定性持续监测。省级、市县及各测报站、监测站按照2012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保质保量完成监测和流调任务。省级及哈尔滨市、大庆市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病原学专项监测,掌握动物疫病病原感染状况,跟踪流行毒株病原变异趋势,做好疫情形势研判。推动对种公牛、祖代种禽、原种猪主要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开展对种畜禽场主要垂直性传播疫病监测试点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要充分发挥省、市、县、乡、村五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保证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报告;坚持动物疫情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核查举报信息,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

  (三)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管理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通力协作、快速反应、依靠科学、果断处置”的应急处置方针,坚持“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彻底处置突发动物疫情,切实做到“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

  (四)加大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分区域控制和扑灭牲畜布病、结核病模式,开展区域化综合防控试点工作,坚持实施监测和扑杀为主的防控策略,有效遏制布病的上升势头,防止群体感染事件发生。继续组织开展牲畜布病和奶牛结核病检疫净化工作,对所有奶牛逐头进行“两病”检疫,扑杀阳性牲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黑龙江省〈奶牛健康检查档案〉及〈奶牛健康档案〉立档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建立《奶牛健康检查档案》和《奶牛健康档案》,实行“一牛一档、一牛一标、一牛一照”的管理方式。在炭疽病易发高发季节,加强对炭疽畜坟进行检查,及时加固并采取消毒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布病、炭疽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五)严密防范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加大边境地区防控力度。加强边境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疫情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边境地区风险因素,构建非洲猪瘟风险因素数据库和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养殖加工企业进行区域性风险评估,区划风险等级。继续完善边境地区疫病监测带、疫病免疫带和养殖隔离带建设。充实完善防范非洲猪瘟传入的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加强与出入境检疫检验、海关、质检、边防等部门的合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做好边境地区联防联控。

  (六)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督导责任制。按照“目标管理、划定区域、分区负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坚持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区域督导责任制,及时调整和充实区域督导责任人员,逐级细化责任制内容,做到职责明确、制度严谨、责任到人、措施得力。采取常年指导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科学评估相结合等方式,深入现地督导检查,认真查找防控薄弱环节,切实消除疫情隐患,确保防控工作不留空当,不留死角。

  二、动物卫生监督

  (七)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整合兽医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重点解决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和独立账号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抓紧明确其官方兽医身份。加强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才的管理,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

  (八)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良好形象。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程序。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档案抽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强化使用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贯彻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严格入场牲畜耳标和检疫证明查验,实施可追溯管理。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销联动、检打联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九)创新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各级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对辖区内饲养屠宰加工贮藏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和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逐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实施区域化管理,强化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督管理,逐步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制度,督促落实产地和企业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责任,逐步提高全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行动物检疫证明出证电子化,县级城镇以上屠宰场(厂)要全部实行网络出证,有条件的地区乡镇屠宰、产地检疫逐步实行网络出证。

  (十)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办法,完善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制定发布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三、医政药政管理

  (十一)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政审批。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查兽药生产企业所申报的各类相关材料。根据农业部1708号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和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审批制度》的规定,建立兽药行政审批岗位责任,执行兽药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严格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各地要继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在吊销、撤销、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部门。

  (十二)完善兽药管理政务公开制度。以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和黑龙江兽医兽药网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兽药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兽药政策法规、许可审批、质量抽检等重要信息。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本区域的兽药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提高兽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兽药使用单位辨别真假兽药的能力。

  (十三) 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整治,对兽药经营企业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各地在开展兽药GSP时,要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对未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全面清理。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2012年3月1日-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上限处罚。2、清理和规范工作应与兽药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要积极做好兽药GSP监管工作,尤其是重点对已通过兽药GSP经营者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者,依法严肃处理。3、加强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软件系统使用的指导和检查。对已通过兽药GSP验收的企业,要加强对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软件系统使用的指导和检查,使其尽快发挥在质量管理规范中的作用。

  (十四)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控。强化对GMP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要不定期的依据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对全省兽药GMP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进行飞行检查,省局和省兽药饲料监督所也要继续强化对其飞检工作,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证非法进行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或未经农业部批准,假借田间实验、区域实验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以及农业部督办通知中所清查的非法兽用生物制品。

  (十六)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积极开展养殖用药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养殖户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强化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以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对不规范使用兽药,特别是对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十七)加强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测工作。按照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方案,扩大兽药抽检范围和批次,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残留检测,每季度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发布我省兽药残留检测情况。

  (十八)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规范。各地可结合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对本地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规范。一是对新建的动物诊疗机构要实施严格审批制度,要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办理;二是对不规范的动物诊疗机构限期整改;三是对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四是对违法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依法查处。

  (十九)继续加强兽医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尚未进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在年底前改完,已改革但尚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完善。二是深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兽医执业注册工作。三是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兽医人员的整体素质。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二十)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启动生物安全区建设与评估。出台《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围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监管和指导全省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分期改善市县区及乡镇动物疫病诊断、检疫监督设备设施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

  五、兽医实验室建设

  (二十一)加快兽医实验室考核进度。按照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兽医实验室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人员培训。积极推进兽医实验室申报、现场考核及验收审核工作,各市县力争年底前完成兽医实验室考核。要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争取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保证可以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二十二)推进实验室检测能力考评。按照“统一比对时间、统一发放样品、统一提供试剂、统一操作方法”模式,考评全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推动落实实验室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化、队伍专业化、检测科学化。

  (二十三)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将生物安全责任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督导科研单位、生物制品企业、高等院校的兽医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实验活动申报、试验材料来源、科技文章发表、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等情况,对其生物安全活动进行全面评价。督促指导其按照《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准备填报各类信息。

  六、兽医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四)构建兽医工作责任体系。在继续坚持动物防疫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要把兽医公共服务的统一性与市场服务的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同时,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行业自主服务水平。鼓励大型养殖企业中的执业兽医参与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兽医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兽医工作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求,制定禽流感、口蹄疫防治计划,猪瘟、蓝耳病、常见猪病及常见牛羊病防治指导意见。加快推动种畜禽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净化工作,严格种畜禽养殖的市场准入标准。各地要以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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