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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屠宰场若收“瘦肉精猪”罚10万元

发布: 2011-11-1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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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对向饲料企业销售“瘦肉精”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畜禽养殖环节,于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畜禽屠宰环节,屠宰企业收购饲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动物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鲜乳收购环节,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AG: 瘦肉精 屠宰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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