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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病死猪 判刑没商量

发布: 2011-10-0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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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地:法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孙长吉等

  记者手记:向老百姓卖病死猪,无论是养猪户、猪贩子、屠宰户,还是销售者,一个也跑不了。

  明知是病猪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仍予以收购并宰杀后销售,足可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凡是涉及销售病死猪的人,均已被判刑。

  被告人王玉栋、李凤兰原本做养殖生意,后发现贩卖病死猪肉有利可图,便开始做起了贩卖病死猪肉生意。

  2011年2月18日11时许,猪贩子孙长吉以200元的价格从养猪户王玉栋家中购买一头病死猪。同一时间,猪贩子刘廷以50元的价格从养猪户李凤兰家中购买一头病死猪。两人都将病死猪运到吕红梅经营的屠宰点。

  吕红梅在明知是病死猪的情况下,收取两人50元加工费,然后将病死猪屠宰。

  2月21日,赵井宁来到屠宰点,用每500克两元价格将两头病死猪拉走,运往市场销售。

  途中,赵井宁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经辽宁省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批病死猪患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人食用后将会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法院判处赵井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负责收购病猪的刘廷、孙长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养猪户王玉栋和李凤兰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5万元和2万元。非法屠宰户吕红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办案法官说,上述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卫生食品,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特征,应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所以养猪户、猪贩子、屠宰户以及销售者一个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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