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定点屠宰场被指垄断批发推高肉

发布: 2011-08-2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信丰县新田镇,自有了定点生猪屠宰场后,猪肉价就高于邻镇,引起群众不满,屠夫也拒绝在定点屠宰场批肉。
   今年端午节,一屠夫异地批肉零售,被新田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强行收缴,还被信丰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罚单。
   在外界压力下,新田镇政府发布公告,称"批发价不得高于0.5元以上",但仍令百姓不满。
   有律师称,新田镇政府无权发公告,市场执法方面产生的问题,根子在于政府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
 跨镇批肉被屠宰场收缴
   8月11日,信丰县新田镇金鸡圩的赶集日,买卖吆喝声混成一片。
   穿梭在街道,只见猪肉摊生意较冷清。"肉价高了,老百姓吃不起了!"村民邹恬飞(化名)抱怨道。
   邹恬飞抱怨的肉价高,让屠夫赖云阳感觉无奈:若屠夫不去指定的屠宰场批发猪肉,肉会被屠宰场收缴,而定点屠宰场批发猪肉的价格又比邻镇要高。
   6月6日早上,赖元阳前往相邻的大桥镇批猪肉,还领取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赖云阳说:"当时新田镇猪肉批发价为24元/公斤,大桥镇批发价为22元/公斤。"
   正想将猪肉摆上肉摊时,4名信丰县新田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简称新田屠宰场)工作人员将赖云阳围住。
   "这个猪肉不准卖!"工作人员收缴了猪肉和卖肉工具。
   "来屠宰场处理,"4名新田屠宰场工作人员走时丢下一句话。赖云阳则报了警。
   第二天,当地派出所向赖云阳来电称,信丰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县商务执法队)有人来了,要求其前往派出所协调处理。
   赖云阳一走进派出所,县商务执法队工作人员就递出一张2000元的罚款单,要求他签字。赖云阳拒绝签字,被收缴的猪肉从此杳无音信。
   之后,大多数屠夫考虑逐渐前往距离50公里的县城批猪肉,尽管路远,但每公斤肉价便宜2元。
 猪肉价高于邻镇引质疑
   认为新田猪肉价过高的,不只是赖云阳等屠夫,还有圩上大多村民。
   赖云阳说,他在2005年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新田金鸡圩上零售白肉。以前新田猪肉价每公斤比大桥镇便宜1元至2元,新田屠宰场出现后,新田猪肉价每公斤高于大桥镇2元。
   "猪肉价高了,根子就是批发价贵了,"赖云阳说。
   8月11日,新法制报记者调查发现,新田镇金鸡圩上的五花肉(腰条)约28元/公斤、瘦肉(前后腿)约30元/公斤,而大桥镇的五花肉(腰条)仅售26元/公斤,而瘦肉(前后腿)也在28元/公斤左右。
   大多数屠夫称,新田屠宰场欺行霸市,批发价过高导致了这一情况。
   "我们也有选择权。"在赖云阳等屠夫看来,屠夫与屠宰场的猪肉定销合同期满终止,屠宰场不能强求大家在那批猪肉。
   8月11日,记者发现赖云阳与屠宰场的猪肉定销合同在2010年6月30期满,之后,双方也未重订合同。
   据赖云阳介绍,当时屠宰场宣称不得异地批肉,且不签合同就不给批肉,后来,金鸡圩上的屠夫只好与其签合同。
   对此,新田屠宰场合伙人陈国珍认为,只要屠宰场还在,屠夫就不得私自屠宰生猪或从异地批发猪肉,合同只是形式。
   猪肉价高于邻镇,百姓怨言颇多,镇人大代表向信丰县政府递交过议案。
   "有人垄断了。"一名不愿具名的老村民称,议案递交后,引起过政府的重视,但一直得不到解决。
   镇政府发公告"指导"批发价
   7月4日,新田镇人民政府召集工商、动检、县商务执法队、镇人大代表、新田屠宰场、屠夫及金鸡圩干部开了一个协调会,旨在进一步规范猪肉市场,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几天后,新田镇政府发出一份公告,称为规范猪肉批发价格,批发价不得高于周边定点屠宰场0.5元以上,或与其他定点屠宰场批发价相同。
   赖云阳说,镇政府不是物价部门,凭什么发文同意新田屠宰场的批发价可以高于周边定点屠宰场,召开猪肉价格听证会了没有?新田屠宰场的所作所为,明显是市场垄断。
   8月11日,新田镇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批发价不得高于周边定点屠宰场0.5元以上只是建议价,因为他们没权定价。"
   协调会为何没物价部门参与?
   该负责人说,镇政府管不到,肯定不会去邀请。县商务执法队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透露,至今为止没有村民向物价部门反映猪肉价过高一事。
   该名工作人员表示,猪肉价不属商务部门分管,他们也未反映至物价部门。
   在问及是否有垄断时,新田屠宰场合伙人陈国珍强调,要求屠夫到定点屠宰场批肉,主要是为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不能理解成垄断。
   商务局称"可到县城定点屠宰场批猪肉"
   赖云阳称,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是很可疑的。
   "金鸡到新田屠宰场批猪肉,用摩托车运输,执法部门不会管,而在屠夫多跑4公里到大桥镇批猪肉后,执法部门就开罚单,收缴猪肉。"
   对此,县商务执法队大队长刘安彦解释说,按照《江西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要求,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市场供应,不得跨区域流通。
   刘安彦称,不论是屠宰场还是屠夫,只要出现了违者,他们将对其进行处罚,以及批评教育。
   去年3月3日,村民邹远东嫁女办酒席,请赖云阳帮忙杀猪。陈国珍等两人称未经屠宰场同意,不得私自宰杀生猪。在邹远东的哀求下,两人将500元罚款降至300元。
   陈国珍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邹远东办酒私自杀猪扰乱了猪肉市场秩序,应该罚款。并称他们每次行动,均会提前向县商务执法队打电话报告。有时考虑到新田距离县城较远,他们一般先采取行动。
   信丰县商务执法队大队长刘安彦强调,没有接到汇报。
   屠夫是否可以跨地区批肉?
   "邻镇之间不能跨区域流通。"赣州商务局市场秩序科科长曾玉娇称,屠宰场猪肉不得跨区域流通,实际上也是对屠夫的限制。但是,屠夫可以到县城定点屠宰场批猪肉,不过前提是,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报批,同时屠夫须具备合格的运输装备。其间,即便屠夫有违规行为,屠宰场也是没有执法权的。"曾玉娇表示。
   律师称相关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
   "屠宰场不能强收肉摊。"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浩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欧阳浩说,新田屠宰场侵犯了屠夫的独立经营权以及个人财产权,应依法向受害屠夫退回被收缴的猪肉,或赔礼道歉。
   "新田屠宰场违法,政府部门不知情,可折射政府部门监管缺失。"欧阳浩分析说,如果新田屠宰场在"执法"之前向县商务大队汇报过,县商务执法队不但没有制止,反而让屠宰场更为肆意,难逃行政不作为之嫌。
   欧阳浩称,镇政府组织协调会履行了原本职责,但镇政府不是猪肉主管部门,也不是价格直管部门,发布公告及拟定价格,涉嫌行政乱作为。
   欧阳浩说,《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TAG: 屠宰场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