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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超标排污,可罚10万至100万

发布: 2019-02-2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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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福州市晋安区环境监察大队、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实施测管联动,对北峰山区一家从事生养殖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处一起废水超标案件。

  猪场承认,排放的废水超标

  监测站人员现场对废水进行了采集。经监测显示采集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为195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值(BOD5≦150mg/L),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告知30日内复查时发现拒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18年7月,监察大队及监测站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采集的水样经监测显示已达标。该生猪养殖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超标排污,可罚10万至100万

  执法人员表示,该生猪养殖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最终,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该公司已按时缴纳了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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