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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生猪和违规调运的生猪

发布: 2018-12-20 |  作者:  |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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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加强现阶段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防控非洲猪瘟。

  省农业农村厅要求生猪屠宰企业查证验物,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猪只佩戴的动物标识,对于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合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生猪和违规调运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与养殖单位、经纪人、代宰户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运猪车辆入厂,要从污道进入,必须通过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卸猪后,要对运输车辆及时冲洗消毒。定期更换车辆消毒池药品,定期对卸猪台、待宰圈清洗消毒,对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和墙壁、相关设备、刀具、器具清洗消毒,运载生猪车辆必须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生猪入场静养12小时管理制度,认真观察静养期间猪只表现。

TAG: 生猪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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