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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多国猪肉进口

发布: 2018-10-1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综合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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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辽宁省营口市先后确诊发生6起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在当地已经呈现区域扩散的态势。为推动辽宁省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再次派出以国家首席兽医师张仲秋为组长、20多人组成的督导组赴辽宁省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导。 另外,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0月9日发布,辽宁省鞍山市发生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截止10月9日,辽宁省共发生8起非洲猪瘟疫情。

  近日,记者就农业农村部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如何?全球疫情是个什么形势? 农业农村部已经做了哪些工作防控非洲猪瘟?

 

  2018年全球14个国家报告发生3800多起疫情,中国已发生29起

  据农业农村部10月9日消息,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8月3日辽宁沈阳发现首例疫情。截至10月9日,全国共发生29起疫情,涉及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8个省(区)的18个市(盟)。其中,安徽8起,辽宁8起,内蒙古4起,河南、江苏、黑龙江、吉林各2起,浙江1起。引发疫情的病毒特征性基因序列与东欧和俄罗斯近期流行的毒株同源性极高。目前,所有疫情均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没有发生二次扩散。

  非洲猪瘟1921年在肯尼亚首次发现,全球共有37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生非洲猪瘟。目前主要在非洲和欧洲流行,近年来逐步传播至俄罗斯远东地区。今年以来,疫情已在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多个国家暴发流行。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18年除我国外,有13个国家报告发生3800多起疫情。该病在东欧和我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这些国家与我国国际贸易和人员交流频繁,境外疫情传入我国的风险依然很大。

  坚决打好打赢非洲猪瘟歼灭战,农业农村部部署8大防控工作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做了哪些工作防控非洲猪瘟?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农业农村部始终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在首例疫情发生前,已在境外疫情追踪、境内风险监测、防控技术研发、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做了准备工作。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将防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第一时间发布非洲猪瘟Ⅱ级预警,并根据防控形势发展变化及时升级防控措施。

  一是迅速果断处置疫情。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当地严格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二是加强防控工作部署和督导。多次召开视频会议和专题会议,在安徽组织召开现场会,研究布置防控措施。农业农村部部领导带队对8个疫情省份开展实地督导,致电重点省份政府领导,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督导组,对各地开展督导。其中,6个督导组已完成对13个省份督导,10月底前完成对其他省份督导。

  三是强化监测排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测排查,要求各地做到养殖、交易、屠宰环节排查工作全覆盖,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抽样监测全覆盖,高风险区生猪养殖场抽样监测全覆盖。在监测排查中,及时发现并处置了11起疫情。

 

  四是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先后派出流行病学专家70余人次,会同相关省份成立部省联合工作组,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围绕可疑线索开展疫情溯源。

  五是强化生猪调运和泔水喂猪监管。禁止发生疫情省份和相邻省份生猪跨省外调,关闭省内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禁止疫情省份和周边省份使用泔水喂猪,禁止其他省份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喂猪。

  六是加强信息发布。及时主动发布疫情信息,同步向有关部门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七是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会商,制定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细化各部门任务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八是保障生猪生产供应。密切关注和动态分析生猪市场行情,指导各地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加快推进产销衔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从保加利亚、日本、比利时三国进口猪及制品

  根据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的公告,鉴于保加利亚、日本、比利时出现猪瘟疫情,为防止传入我国,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日本、比利时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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