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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猪饲料引发的诉讼

发布: 2017-11-28 |  作者: 张燕 |   来源: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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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生产厂家制售的饲料不合格,导致自己损失重大,肥东农民宁爱国、宁为民将饲料的生产供应厂家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告上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院。

  猪吃饲料致死

  宁爱国、宁为民父子办了一个良种猪养殖场。宁爱国介绍,2015年5月至8月间,经同行介绍,购买了“江西正邦集团”子公司“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正邦”牌系列配合饲料,未签书面合同,饲料款为56万余元。但不曾想,在使用该饲料喂猪一个多月后,不断发现猪眼睛红肿、拉稀、发病、体重减轻等现象,发病死亡。  2015年7月,自己赶紧联系了该饲料公司,公司派生产厂长、技术员到场查看病猪,经多次查看后,先后收回了尚未用完的5批饲料。

  宁爱国说,2015年8月15日,他向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畜牧水产局反映了此事,并要求对其从该公司购买的饲料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同年8月24日,肥东县畜牧水产局派出三名执法人员,在自己和饲料公司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饲料样本,当面封存签字后,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安徽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饲料安全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饲料中的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为1448.4μg/kg,该数据超国家饲料卫生强制标准近两倍,被肥东县畜牧水产局认定为不合格饲料。

  宁国爱说,尽管当时自己进行了全力救治,但喂了这些饲料的猪还是不断发病、死亡,造成自己直接损失达300多万元,还不包括间接损失。

  在多次找寻公司协商无果后,宁爱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涉嫌欺诈消费者,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按饲料销售价格的三倍,赔偿给自己造成的300万余元损失。

  庭审各执一词

  庭审中,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则称:出售给宁爱国的饲料是合格的,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2015年7月21日生产的仔猪后期配合饲料进行检测,同年10月10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饲料中的玉米赤霉烯酮含量为0.5mg/kg,符合规定。

  宁爱国则出示了2015年10月肥东县畜牧水产局发给六安市畜牧兽医局的一份函件。发函称: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经本机构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生产的仔猪后期配合饲料玉米赤霉烯酮超标(见检测报告),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将此案移送至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构。

  一审判决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庭审查明,肥东县畜牧水产局抽取的饲料样品,是在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人员、宁爱国和水产局执法人员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现场抽取、封存并签字确认的样品。而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送检的样品是在宁爱国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采集的,检测的时间滞后于宁爱国提交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日期,样品的采集、检测时间均存在瑕疵。因此,法院认定:售给宁爱国、宁为民的饲料为不合格饲料,属不合格商品。

  同时庭审查明,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出售给宁爱国的8批猪饲料,外包装上均印有“合格”标志,故法院认定,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向宁爱国出售饲料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宁爱国购买的饲料属于农业生产资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9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爱国、宁为民1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六安天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产品不合格,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向合肥中院提起了上诉。

TAG: 饲料 饲料致死 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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