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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

发布: 2017-09-2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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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莱西市刘飞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与饲料标签不一致的饲料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销售委托书、产品批号为20160802的畜禽用氨基酸维生素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和产品批号为20160802的畜禽用氨基酸维生素复合预混合饲料的采购收据、购销台账记录,对负责人刘飞进行调查询问,核对了产品批号为20160802畜禽用氨基酸维生素复合预混料产品的检测报告。

经查莱西市刘飞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货值金额为70元,属于轻微情节。

因此责令莱西市刘飞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产品,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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