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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开征求《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 2017-04-0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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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推进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近日,农业部决定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3部规章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兽医局药政药械处,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推进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农业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订。

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将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 ”。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兽药产品标签未使用电子追溯码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8.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将第八十二条中第七项修改为“7.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第八条中增加一项:“(六)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十一)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九)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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