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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动监(2016)28号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 2016-06-1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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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养殖场的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要对其饲养、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必须切实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兽药、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落实管理制度,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养殖场引种报告及引种前有关动物疫病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义务,向其下达告知书,与其签订协议书或者承诺书,落实其做好引进动物疫病防控的主体责任,并事先申明如果不遵守协议或者承诺一旦引入病畜禽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坚决予以扑杀并追究养殖场业主的相关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养殖场签订动物防疫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发放告知书,明确场方的职责和义务。严格执行调出动物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养殖场的主体责任。凡是养殖场销售、调运动物的,必须认真核实动物防疫、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兽药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在检疫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有关项目,相关签名必须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刻制有单位印章的要加盖养殖场印章,否则,不予受理其动物检疫申报。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以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对规模养殖场实施日常监管的工作责任。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逐一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制度,在每个规模养殖场的显要位置悬挂全县统一样式的责任公示牌,公示养殖场名称、养殖场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县及乡镇监管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疫申报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督巡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确保监管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的,要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二、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的检疫监管

以督促养殖场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突破口,将检疫监管的关口前移,明确养殖场出栏销售、调运动物前,必须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销售、运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督促养殖场出栏销售、调运动物时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检疫。建立养殖场日常监督管理数据与检疫申报数据比对制度,通过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有关数据与日常监管统计中掌握的养殖场畜禽饲养、出栏销售等数据作比对,发现未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调运动物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立案查处。进一步加强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监管,严查养殖场违法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行为。严格执行检疫出证条件和标准,促进养殖场落实管理措施。凡养殖场动物防疫、畜禽标识佩戴、疫病检测、兽药休药期管理、养殖档案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受理其检疫申报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检测净化的监管

以奶牛场、种牛场、肉牛场、种羊场、奶羊场为重点,加强对种畜禽场动物疫病检测净化的监管。重点督促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的“两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疫病检测和净化工作。经“两病”检测发现阳性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跨区域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要严格进行隔离观察和“两病”检疫,符合规定的方可混群饲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两病”检测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养殖场淘汰奶牛,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测,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和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兽药等投入品的规范使用管理

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兽药、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兽药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休药期规定。规范兽药使用记录,要记录休药期、兽用处方药使用等项目内容;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五、加强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的管理

各地要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督促指导养殖场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领用记录为抓手,通过检查养殖档案及时动态了解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兽药使用、畜禽标识使用等情况,强化养殖过程监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养殖场畜禽标识申领、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严防养殖场随意申领、丢弃、丢失甚至转让、买卖畜禽标识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42号)的要求,严格实施审查和发证。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使规模养殖场做到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并具有必要的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畜禽隔离圈舍等设施设备,完善制定并落实免疫、检测净化、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水平。

七、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行动

各地要以农业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部署开展全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的专项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强制免疫、检疫申报、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及休药期管理、 “两病”检测以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内容,督促养殖场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措施。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查处一批违反动物防疫、畜牧养殖、兽药和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强化养殖场的守法意识,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影响力。

请各市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专项工作总结及附件2、附件3以文件形式报送我所检疫监督科,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涂颖姬

联系电话:0771-38005855

检疫监督科邮箱:jdk175@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6年6月8日


TAG: 管理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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