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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最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 2014-10-0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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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十八届四中全会、APEC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提高衡水大气质量,9月29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衡水市政府就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问题发布了通告。

  通告中说,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树枝、树叶、垃圾等一切可燃物。

  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纪检会、市农委、市环保、农牧、公安、林业等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

  各县市区、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层层签订禁烧责任目标,把责任分解到村、组、地块。要大力推广青贮、高温堆(积)肥、秸秆还田等措施和秸秆气化及生物饲料技术,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辑有关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形式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报道好的典型和经验,对禁烧失控的地方予以曝光。各乡镇要把禁烧农作物秸秆列入村规民约,以提高广大群众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自觉性。

  发生焚烧现象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故意纵火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焚烧秸秆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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