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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由盐业部门主管

发布: 2014-08-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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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郑州8月13日电(杨东风)进入7月份, 用盐整治风暴席卷河南30多家饲料行业,围绕“氯化钠是不是盐”这个类似“白马非马”的问题,饲料行业和盐业部门认识截然对立,且矛盾冲突仍在加剧。近期,河南发生多起销售、购买盐产品“饲料添加氯化钠”的案件,严重扰乱了河南省盐业市场的秩序。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盐产品,属于畜牧用盐范畴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不是盐?各种观点争议激烈。

  “‘氯化钠不是盐’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在向教科书、向法律、向千百年来的人类生活开了一个小儿科的玩笑,开这个玩笑的根本目的是在于规避国家关于食盐专营及盐业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盐业、卫生部门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据此前媒体报道,7月18日记者采访时,河南牧鹤集团董事长高翔一再挠头:“盐务局说氯化钠是盐,就是盐了?交警管机动车,但公园里的碰碰车他们就能管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是盐!”

  华南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系左建军教授则给出了不同的看法:“饲料里添加的盐不属于工业盐,工业盐里含有亚硝酸钠,虽然在猪饲料中氯化钠的添加量只有0.3%-0.5%,但出于安全考虑,饲料里添加的都是饲料盐。”

  氯化钠,是盐产品的化学名称,《辞海》、中学课本都如此表述。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在第四项常量元素中将氯化钠的来源规定为天然盐加工制取。由此可见,不管是从理化属性还是法律层面的解释氯化钠都是盐产品。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只要是以氯化钠为主体成份的盐产品都由各级盐业部门管理和供应,保证民食工需,对试验包括饲料加工用盐和畜牧养殖用盐实行专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公告第1224号)早第4项常量元素中,将“氯化钠”的来源规定为“天然盐加工制取”,因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盐产品,又因用于饲料加工,实属畜牧用盐范畴。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畜牧用盐,应优先适用盐业法规,由盐业部门管理

  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2013年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两部法规均把畜牧用盐作为一个特殊的品种列入了食盐专营管理的范畴,等同食盐管理。除上述两套国标外,《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

  此外,2001年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复函》,“氯化钠、碘化钾、碘酸钙作为饲料级微量元素是常用的饲料添加剂,因此,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05号公告)。但由于食盐(包括牲畜用盐)是专营产品,饲料企业作为牲畜用盐的消费者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从这个复函可以看出,当时农业部也认为氯化钠作为添加剂,也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接受盐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河南省盐务局此次整治活动,正是认定被查处企业“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取代畜牧用盐,扰乱畜牧用盐市场管理秩序”。这种认定办法,在外省也多被盐业部门采用。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应是盐业部门

  盐业现行管理模式有利于食盐安全、百姓健康。盐业法规规定的盐业管理模式相当严格,从盐的生产、运输、购进、销售、存储等方面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如食盐、畜牧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按规定的区域销售,以保证盐业市场的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

  “仅去年一年,全省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11356起,其中60%以上的案件是将工业盐销往食盐市场甚至加工成假冒小袋食盐,直接进入餐桌、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盐业管理部门人士说道。

  如果饲料用盐不按照食盐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第一,社会后果。由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从盐质上看,很难与工业用盐和食盐区分开来。如果“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到食盐市场,势必危害食盐安全和防止碘缺乏病防治大局。第二,法律后果。如果“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这种畜牧盐不按食盐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盐业法规就必须先行修改,否则盐业部门就是有法不依,就是不作为,出现恶性群体事件,就是渎职。

  鉴于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由盐业部门主管。此举既能保证民食工需,又能满足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要求,并将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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