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省畜牧局关于开展201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3-10-19 |  作者:  |   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省局定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开展2014年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核实时间:2013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二)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核查时间: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13日

(三)汇总上报时间:2014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四)省局抽查时间:2014年2月29日至3月20日。

(五)审定公布时间:2014年3月21日至3月31日。

三、备案材料

1.企业按要求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须用A4纸打印,上报县级饲料管理部门。

2.其它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如企业为非法人机构,还需提供所属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

(3) 企业型式检验报告(副本)

(4) 特有工种证书复印件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备案材料上报所在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县(区)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上报所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按《2014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附件2)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备案意见,汇总后以文件上报省局。已新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需进行现场审核。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与日常监管工作、饲料企业换证工作紧密结合,将备案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按照《2014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附件2)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实。

(二)各地要结合本次备案工作,宣传饲料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有关要求,告知其换证截止时间、相关要求以及到期未换证的后果,并由企业负责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留存备查。

(三)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一律收回、注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坚决淘汰生产、检验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四)对不符合生产、检验要求的饲料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我局注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对备案不及时,逾期没有进行年度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我局将一律按未通过年度备案对待,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企业要认真填写备案表中的所有数据,并应与饲料统计年度报表一致,如有不符或连续二年不按时上报饲料工业统计报表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六)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个配合饲料或浓缩料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三聚氰胺项目)。同时生产预混料的企业除上述型式检验报告外还应有一个预混料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免税检验报告不能代替型式检验报告。企业不能检测的项目各市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但应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型式检验项目见附件3。

(七)省局将随机抽取1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注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全省进行通报;对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将上报农业部,建议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八)年度备案表用word形式打印,一式3份(企业、市、省各1份)并加盖公章。

(九)对年度备案合格的企业,由省局核发《2014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合格》标志。对未通过年度备案的企业,我局将通报免税机关,取消其当年饲料免税资格。

附件:1.2014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2.2014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

3.饲料产品型式检验项目指导意见表

4.2014年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TAG: 畜牧 饲料 添加剂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