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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3家企业3批食用油产品不合格

发布: 2013-07-06 |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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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来一桶,装满。"今日下午4时,长沙市开福区竹山园粮油市场的一个店铺里,生意火爆。来者骑着摩托车,自带塑料桶,老板易汉伟拿着一根油枪往桶里抽。

  再过两个月,此类场景将难再现。为防止地沟油等黑油入市,长沙市政府下发《通告》,决定从即日起,全市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

  青岛市质监局日前通报2013年二季度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有3家企业的3批产品不合格。

  本次共抽查了34家企业的37批食用植物油产品,8家企业未抽到样品。依据GB 1534-2003《花生油》、GB 1535-2003《大豆油》、GB 8233-2008《芝麻油》、GB 19111-2003《玉米油》、GB/T 22327-2008 《核桃油》、GB/T 22478-2008《葡萄籽油》、SB/T 10292-1998 《食用调和油》、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对2,6-二叔丁基对甲酚、苯并芘、不溶性杂质、不皂化物、碘值、过氧化值、含皂量、黄曲霉毒素B1、加热试验、浸出油溶剂残留、冷冻试验、气味、滋味、铅、溶剂残留量、色泽、叔丁基羟基茴香醚、水分及挥发物、酸值、特丁基对苯二酚、铁、铜、透明度、相对密度、烟点、杂质、皂化值、折光指数、脂肪酸组成、总砷、标签等30项质量指标进行了抽样检验。

  结果显示,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1.89。青岛万里江食品有限公司的1.8l/瓶"万里江"万法原生花生油(2012-10-30),酸值项目不合格。青岛十相自在食品有限公司的500g/瓶"慧宝园"野生核桃油(2013-04-07),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太阳石(青岛)植物油有限公司的5L/桶"淳金"食用调和油(2013-04-17),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质监部门表示,已按有关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对象】

  重点监管三大粮油市场

  易汉伟所在的开福区竹山园粮油市场是此次监管的重点之一。今年4月,长沙市食安办对全市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开展摸底调查。

  调查发现,全市现有散装食用油经营户242户,日均销量约40余吨。其中,日均销量在500公斤以上的大型散装食用油批发户27户,主要集中在开福区竹山园粮油市场、高桥大市场和红星粮油市场。散装食用油经营户主要从湖南、广东、广西、安徽、上海和四川等省市的油脂企业进货。

  记者在粮油市场看到,多数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尤其是经营批发大户一般在经营的门店安装不锈钢(或铝)罐用于贮存食用油。这些待售的散装食用油无任何标签标识,销售时,经营户直接用油枪将油灌装至消费者自备的各式容器,这些容器均未标注或真实标注食用油的基本信息。

  "大部分是餐馆来买,最常用的是大豆油,很便宜,一般是4元/斤,有包装的就贵点。"易汉伟显然还没有理解这次禁止销售散装油的"严重性"。

  【解读】

  并不是用桶子装好就能卖

  并不是经营者用桶子装好食用油就能卖。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黄吉邦详细解读了新规。

  首先是生产环节,油脂生产企业的要求严格,一些小作坊生产的油脂质量不达标将得不到生产许可证。其次是销售环节,以后如果销售的食用油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列为禁止经营、使用的对象。

  "散装油的消费市场基本集中在中小餐饮业和食品加工行业。"黄吉邦介绍,所有采购食用油须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建立完备的台账记录。

  【行动】

  严防"劣质油""地沟油"上餐桌

  "一些小作坊加工的菜籽油,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黄吉邦介绍, 4月中旬,市食安办组织对全市食用油主要集散地销售的食用油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共抽取食用油样品40批次,其中散装食用油30批次。经检测,2批次散装食用油酸价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对比分析发现,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用油比预包装形式销售的食用油可能存在更多的质量安全隐患。

  9月1日后,长沙市食安办将组织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制售食用油的小作坊、食用油销售市场和经营户、以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五大类别对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惩严处,严防"劣质油"、"地沟油"流入餐桌。

  处罚

  违规出售最高将获无期徒刑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严惩。处罚规定包括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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