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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储备猪肉库存不得少于计划数七成

发布: 2011-10-1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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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邦明 见习记者/黄少宏)正在市法制办征求公众意见的《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提出,广州储备商品大批量轮换期间,经报市级重要储备商品主管部门同意,其库存可略低于计划数,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期限不超过1个月;粮食、食油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75%,期限不超过3个月。市民若对该办法有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29日前向市法制办提出。

  据悉,办法所称的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储备商品分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常年储备商品: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农药。季节性储备商品:化肥(以上年11月至当年7月为储备期)。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储备的数量,可根据淡储旺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办法规定,常年储备的商品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计划数,季节性储备商品须按计划依时储足。

  根据办法,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实行社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办法提出,储备商品实行专仓(或专堆、专罐)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仓库须建立储备商品的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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