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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粮食饲料公司经理受贿55万一审获缓刑 琼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发布: 2016-08-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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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琼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琼90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55万元,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潘正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对被告人潘正壮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对此提出抗诉。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出:被告人潘正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潘正壮受贿5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故被告人潘正壮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潘正壮受贿案是省检察机关查处的省粮食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潘正壮等人利用管理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的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挤占储备粮收购资金、无偿提供粮食储备仓库及设备供私企粮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好处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且潘正壮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潘正壮适用缓刑不符合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述两个《意见》都明确规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从严惩处,严格规范缓刑的适用。


  综上所述,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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