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湖北通报涉汛涉灾价格违法典型 卖猪肉随口叫价

发布: 2016-07-2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网7月27日讯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信息,“入汛”以来,湖北省物价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主要领导关于防汛救灾稳价安民的指示要求,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雨天气期间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汛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的紧急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意识,加强系统上下联动,认真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工作,从严从快依法查处涉汛涉灾价格违法行为,较好地维护了群众价格权益。7月25日,省物价局通报了查处的12起涉汛涉灾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汉三家汽车服务公司大幅提高渍水车辆拖车费

  经查实,湖北汉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三环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驰顺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大幅上升、消费者无法选择替代服务的情况下,利用强降雨自然灾害天气形成的市场优势,将渍水车辆施救起步价由原来的每台150-200元涨到500-1500元。在施救过程中,不尽告知义务,随意叫价,有的甚至不开收费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的规定,构成了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对三家公司分别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如家快捷珞狮南路酒店突击提高客房价格

  经查实,在南湖住宅区域严重渍水、部分居民租住酒店的情况下,武汉如家快捷珞狮南路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大幅上升情况下,大幅提高客房价格,较平时提高了60-70元/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

  案例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对绕行车辆违规收取停车费

  经查,7月初受灾居民反映,武昌光谷附近严重渍水,车辆绕行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几分钟,被收取停车费。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随后价格主管部门跟踪巡查发现,该学院仍对绕行学院车辆违规收取停车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依法可对其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武汉理工大学南湖校区对绕行车辆违规收取停车费

  经查,武昌南湖附近居民为尽快撤离严重渍水区域,部分车辆借道绕行武汉理工大学南湖校区,该校每车收取3元停车费(该院已全面整改,对过往车辆免收停车费)。学校上述的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鄂州至葛店农村道路客运公司汛期加收空调费

  经鄂州市物价局查实,该公司在汛期对乘客每人加收1元空调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目前实行政府定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

  案例六:咸宁市邦田高速公路施救有限公司变相提高标准收费

  经查实,该公司清障施救时,以巡逻车到达现场为起点开始计时收费,违反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清障施救费的计费时间从清障施救人员、车辆、设备全部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始清障施救作业起,至撤除清障施救现场为止”的规定,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

  案例七:孝感市安骋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扩大范围收费

  经查实,该公司在对故障车辆清障时,自定项目及标准,收取安全标志筒服务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

  案例八:家乐福光谷店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存在价格欺诈

  经查,家乐福光谷店二楼百货用品区标有“大清仓3折”、“大清仓4折”、“大清仓5折”、“大清仓3-5折”的大幅标示牌共16块,但该区域空气净化盒、三段式雨刮、PVC全自动进水管、不锈钢旅游瓶、不粘锅、炊大皇系列蒸锅、碗、碟、水杯、保鲜袋、保鲜盒、节能灯泡等群众日常生活用品价格,远未达到对应标示牌所标示的优惠幅度,标示的优惠折扣与实际严重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五项“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可对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九:武汉恒信一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拆修渍水车辆未尽告知义务

  经查实,该公司对部分渍水车辆开展清理服务未对具体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武汉市云鑫劳保用品经营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实,武汉市云鑫劳保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救生衣、雨衣、胶鞋、工作服、棉被、手套、安全帽等防汛救灾物资均未明码标价,特别是在汛期对救生衣等防汛紧缺物资随口叫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一:武汉市马宇翔建材经营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实,武汉市马宇翔建材经营部销售的防水建材、油漆、瓷砖胶等商品均未标示价格,尤其在汛期这种特殊时段全部随意叫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二:武汉市高金乡土经销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实,2016年7月18日,武汉市高金乡土猪经销店销售的肋排、里脊、带肉后骨等15个品种均未标示价格,随口叫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省物价局强调,广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特别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更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展示经营主体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和社会爱心。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扰乱价格秩序;不得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不得囤积居奇,突击涨价;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得模糊价格,强制服务并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经营者价格社会信用档案,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收到侵害,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
TAG: 猪肉 湖北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