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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远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 2016-07-2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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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府办函〔201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远县养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平远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我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养猪业污染治理为抓手,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健康养殖,实现养猪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有效防治养猪业的污染问题,保护水源水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平远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协调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供电局和各镇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联系电话:8898963。领导小组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相关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各镇应参照县做法相应成立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全县范围的养猪场(户),具体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类区域分类整治。

  (一)整治范围划分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方案的通知》(平府办发〔2011〕29号)规定,我县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分标准为:

  1.划定的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①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黄田水库、横水水库、富石水库);

  ②建制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③各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范围内。

  (2)城镇居民区

  ①县城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②圩镇居民区;

  ③村组人口集中区。

  (3)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

  广东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五指石风景名胜区、燕岩、百丈磜、大河背等十多处旅游景区(点)范围及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

  (4)自然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

  ①广东平远龙文-黄田省级自然保护区;

  ②黄田水库自然保护区。

  (5)长潭水库库区泗水镇普滩段岸线(长约4公里)向陆纵深250米的陆域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2.划定的限养区

  (1)建制镇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行政村人口集中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长潭水库库区泗水镇普滩段岸线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流入长潭水库主河道差干河段沿河300米范围内及泗水、上举支流河道沿河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村民小组人口集中区及柚树河、石正河两岸的限养范围可参照本规定标准执行。

  3.划定的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二)整治范围养殖要求

  1.禁养区:禁止养殖生猪,现有养殖场(户)全部限期拆除关闭。

  2.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养殖场(户),现有养猪场(户)应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应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鼓励开办养猪场(户),现有及新建养猪场(户)应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四、整治任务

  整治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畜牧兽医局配合,各镇主推,部门联动,通过开展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养猪场(户)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对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负责辖区内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工商质监局、县供电局、县广播电视台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确保污染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1.加大禁养区养猪场(户)整治力度。各镇、相关单位对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养猪场(户)进行清理整治,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核实禁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户)、存栏数并进行登记造册,发出禁养通知,动员各养猪场(户)在整治时限内自行关闭养猪场(点)。对在整治时限内自行关闭拆除养猪场(点)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016年10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的,补助标准按公猪、能繁母猪200元/头给予补偿;实建面积50m2以上的标准猪舍,按80元/m2给予拆除补偿;50m2以下的标准猪舍,按40元/m2给予拆除补偿;利用闲置老屋养猪,不拆房屋只拆除养猪设施的简陋猪舍,按20元/m2给予拆除补偿。

  2.加大对限养区内养猪场(户)的管理力度。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养猪场,各镇、各相关单位负责督促现有养猪场(户)按要求新建或改扩建沼气池,设置污水处理池,强化粪污处理能力。通过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

  3.加大对适养区养猪场(户)的治理力度。对适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户)通过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排放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头(含50头)以上的养殖场按“516”(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氧化池)的要求,实现种养结合,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粪水还田,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进行养殖;生猪存栏数50头以下的散养户应严格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对污染严重且治理不达标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处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在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建设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新建养猪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6月20日~6月30日)

  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车等各种宣传媒介及召开镇、村、组、养猪户等各级动员会议,全方位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养猪业污染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具体整治工作方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推进养猪业污染治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10日)

  各镇要迅速成立整治工作组,负责做好辖区内养猪场(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一户一档,确保摸实摸透养猪业污染现状,夯实工作基础。

  (三)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阶段(2016年7月11日~7月15日)

  按照平府办发〔2011〕29号文件规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分标准,各镇应结合本镇实际,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制定并实施整治工作方案阶段(2016年7月11日~7月15日)

  各镇应制定养猪业污染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与养猪场(户)签订养猪业污染限期治理责任书,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

  (五)自行整改阶段(2016年7月15日~9月15日)

  各镇要对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户)严格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实行限期治理,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同时,完善各养猪场(户)档案资料,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六)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9月15日~10月30日)

  1.对禁养区范围内所有养猪场(户)进行全面取缔。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猪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养猪场、养殖小区,及在限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畜牧兽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禁养区范围内逾期未关闭的养猪场(户)和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户)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排放的,由当地镇政府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强制拆除。

  (七)整治巩固阶段(2016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镇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监管,全面巩固整治成效。

  (八)整治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职责分工

  1.各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是各自辖区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的主体单位,各镇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猪业污染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和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养猪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日常监管,对整治不达标和违规违法养猪场(户),各镇政府应主动联合县有关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取缔关闭。

  2.县环保局:依法查处无环保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的规模化养猪场;督促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规模养猪场(户)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养猪场(户)污染物排放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对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养猪场(户),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拆除关闭;负责新、改、扩建规模化养猪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管。

  3.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前置审批责任,科学控制全县养殖规模;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责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监督做好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督查指导养猪场(户)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推广清洁生产,实现达标排放。

  4.县公安局:配合各镇、各相关单位开展养猪业污染专项整治及减排工作,保障整治期间治安稳定。

  5.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养猪场(户)的行为,对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并治理达标的,补办用地备案手续,对治理不达标的和不配合治理的,依法实施拆除;会同县农业局负责养猪场的用地备案工作,完善养猪场土地使用手续,把好用地备案审批关。

  6.县农业局:负责推广养猪沼气技术或配套干湿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7.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江河堤内养猪场所的查处工作,并报请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整治、清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

  8.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县城区畜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治。

  9.县工商质监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猪场(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无证照开办的养猪场(户)和畜禽经营、屠宰加工场,应依法予以查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被责令关闭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县林业局: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林地建养猪场(户)的行为;积极协助开展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

  11.县供电局:要积极协助开展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对没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新建养猪场(户)不予供电;对正在整治的养猪场(户)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强制停电措施。

  12.县住建局: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及全县各村的村庄规划,审核各养猪场(户)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13.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

  14.县广播电视台:要积极配合整治行动,及时报道整治进展情况,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环保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思想,自觉参与整治行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养猪业污染整治行动是促进我县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镇、各相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各镇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养猪业污染防控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深入细致做好养猪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猪场(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养猪业污染整治行动实行辖区政府负责制,各镇要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生态养殖和整治养猪业污染的决策,保质保量完成养猪业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工商质监局、县供电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加强监管。县养猪业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督查组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各个阶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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