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养殖业良种工程第二批储备项目公示的通告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近期,各省(区、市)农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养殖业良种工程建设等储备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0]59号)要求,报送了养殖业良种工程类项目(含以前年份储备项目)的补充材料。我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对照审核。现将经专家审核合格拟列入我部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名单及选项基本条件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若发现所公示项目没有满足公布的选项条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请于2010年10月11-17日向我部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010-59193357 jhserch@agri.gov.cn
农业部畜牧业司:010-59192823 xmsxmch@ agri.gov.cn
农业部渔业局:010-59192297 bofplan@ 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养殖业良种工程项目选项基本条件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资源(农业部公告第662号),适当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品种(农业部公告第1325号)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优先支持农业部公告第1058号公布的保种场。须取得与保护品种对应的省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畜禽质量检测中心和遗传评估中心
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建设种畜禽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性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较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遗传评估中心具有相应收集、分析、整理种畜遗传资料的技术力量。
三、种公猪站和种公牛站
种公猪站建设单位,要求存栏种公猪30头以上,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牛站建设单位,要求存栏采精种公牛50头以上,已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奶牛为主的种公牛站,有后裔测定成绩的采精种公牛头数在15头以上),具有农业部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
四、畜禽原种场(核心育种场)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种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畜种具体的选项条件如下:
奶牛: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的规定,支持种子母牛场建设,每场存栏优秀种子母牛200头以上,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和种公牛后裔测定(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后裔测定或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具有相应的后备种公牛培育技术力量等。
肉牛:肉牛原种场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200头以上,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
羊:肉种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500只以上,细毛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1000只以上,已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
家禽:蛋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3个以上的蛋用鸡品系纯系,目前至少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场内具备同时测定4个配套系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肉鸡种鸡场需具备选育所需的育种素材和技术力量,育种舍饲养和环境控制条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种水禽场基础群存栏5000套以上,具备水禽新品种(系)选育能力。
其他畜种:主要涉及马、驴、骆驼、兔、蜜蜂、特禽等,要求基础母畜存栏100头(其中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0只以上),并具备培育良种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
五、畜禽新品种培育选育
支持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经农业部公告的新品种。
六、水产原良种场
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和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七、水产遗传育种中心
品种范围:草鱼、团头鲂、大黄鱼。
选项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水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并且具有良好的育种工作基础(包括丰富的育种材料、先进的育种技术和高水平的育种人才等),具备相当技术水平的技术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单位优先,具有省级以上育种类科研成果或者是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育成单位优先。
除上述条件之外,各类项目还必须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项目建设所需的征(租)用土地证明(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