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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修订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发布: 2014-01-15 |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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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却生产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兽药,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律没收生产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今日,农业部公布起草的《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罚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其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生产假兽药最大包装总数20件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等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兽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吊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50%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80%累计2批次以上的;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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