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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种猪拒付款 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加利息

发布: 2013-04-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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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生意往来,和气生财”,诚信对生意人来讲至关重要。但这句话到了搞养殖的被告孙建勇那却不是这么回事了,由于购买原告曾铭的种猪拒付货款被诉至法院,同时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又拒不到庭应诉,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孙建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曾铭种猪货款20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013年1月1日,被告孙建勇在原告曾铭的农庄购买了20900元种猪,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在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种猪,被告也依约接受了该批种猪,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由于没有现金为此向原告立下欠条,但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货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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